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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2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進派用人員敘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部銓二字第0912205197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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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後,新進派用人
    員敘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  新進派用人員薪級依左列規定起敘:
 (一)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派用者,敘簡派第
      十職等一級。
 (二)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派用者,敘薦派第
      六職等一級。
 (三)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三職等一
      級。
 (四)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一職等一
      級。
 (五)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
      一款派用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四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派用人員,原
    經敘定晉敘年功薪有案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



五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進用之人員,其職務列等在委
    任第二職等以下者,敘所任職務職等本薪最高級。



六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