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後,新進派用人
員敘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 新進派用人員薪級依左列規定起敘:
(一)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派用者,敘簡派第
十職等一級。
(二)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派用者,敘薦派第
六職等一級。
(三)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三職等一
級。
(四)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一職等一
級。
(五)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
一款派用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四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派用人員,原
經敘定晉敘年功薪有案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
五 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進用之人員,其職務列等在委
任第二職等以下者,敘所任職務職等本薪最高級。
六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