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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複審俸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1145841889號函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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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其現職原敘俸級,未達本職最高俸級,如具有軍職
    年資或作戰因公負傷得有勳章者,可按送審程序向銓敘機關聲請複審
    。
    前項所稱軍職年資,係指四十三年一月以後,經任官有案並與現職相
    當者。

二  聲請複審人應填具公務人員在 (遴) 用案聲請複審送核書,並附繳現
    職審查通知 (已參加考績 (成) 者尚須附繳最後一年之考績 (成) 證
    件) 連同該項軍職之任官令及其他有關證件,如係作戰因公負傷得有
    勳章者,並附繳國防部或陸海空聯勤警備總部發給之證明。

三  各機關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複審俸給案其人事機構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 現職須經銓敘有案。
 (二) 現職任 (遴) 用案原敘俸級或最後一年之考績 (成) 所晉俸級未達
      本職最高俸級。
 (三) 所具軍職年資與現職確屬相當並在一年以上可資提敘。
 (四) 證件須完備齊全。

四  銓敘機關辦理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複審俸給案,應以聲請人原敘俸級為
    基礎, (已參加考績 (成) 者以最後一年之考績 (成) 所晉俸級為基
    礎) 按其與現任職務相當之軍職年資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比敘,以至本
    職最高俸級為止。

五  後備軍人之軍職年資,除依前條規定比敘外,高資可以低用。

六  後備軍人之軍職年資或勳章比敘至本職最高俸級,如尚有積餘年資,
    不得作為年功俸晉敘。

七  經銓敘機關複審後增加之俸給、自聲請之月起按敘定之俸補給。

八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複審俸給案核敘之俸級,包括原有考績 (成) 晉級
    之俸給在內不得再行聲請複審考績 (成) 案。

九  已依本要點複審俸給之人員參加本年度考績 (成) 時其俸級應以複審
    俸給案所敘之俸級為基礎。

十  各機關核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複審俸給應於本年十二月底以前辦理完
    畢。


十一  本要點不適用於其他複審俸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