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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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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辦理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有關事項,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



第 3 條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退出公務人員保險,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繳付保險費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計算
   標準,於退保時核發一次養老給付。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
      應將原領養老給付如數繳回,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於日後依法退休時
      准予合併計算。
 二  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者,不予核發養老給付,惟其保險年資仍予保
   留,依法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得合併計算。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其眷屬亦一併退出公務人員眷屬疾病
保險。



第 5 條
參加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配偶疾病保險之被保險人,均退出該保險。



第 6 條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時,因而退出公務人員保險等相關保險之被保險人,
應由各該事業為適當之處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