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 (以下簡稱本準備金) 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
管理運用由中央信託局辦理,並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審議
及監督。
三、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保險費收入提撥之準備金。
(二) 財務收支之結餘款。
(三) 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
(四) 其他經核定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準備金之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
(二) 計息墊付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
行前潛藏負債部分之保險給付支出。
(三) 存放於中央信託局指定之金融機構。
(四) 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五) 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指數型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以下簡稱開放型受益憑證) 。
(六) 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
前項第二款計息墊付之利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本準備金投資於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比例,除公債、國庫
券外,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三十。
六、本準備金投資於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原則如下:
(一) 投資公司債以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債為限,其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
(二) 購買之股票及公司債以該發行公司最近三年課稅後平均淨利率在百
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二話不說年內任一年課稅後之淨利不得為負數
者為限。
(三) 投資單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指數型基金或單一開放型受益憑證,
其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三。
(四) 投資單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
分之五。
(五) 投資單一開放型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
總額百分之五。
投資前項開放型受益憑證,以投信投顧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
集發行之開放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在最
近六個月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五分之
一,且其一年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四
分之一者。
七、本準備金收支運用情形,應按期陳報主管機關轉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
委員會審核。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九、退休人員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