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加強照護退休公教人員,增進生活情趣,以充實精神生活。
二 辦理項目:
(一) 各機關應於本機關公教人員退休前對其退休後權益,提供必要之資
訊與協助。
(二) 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直接關係退休人員健康,請各機關
人事同仁仍本服務熱忱,主動積極協助退休人員辦妥各項要保手續
,以維護退休人員身體健康。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之退休
人員因保險俸額調整所增加之保險費,各機關應依規定予以補助。
(三) 「中央機關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簡化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經
考試院 (75) 考台秘議字第二○六一號函核定,注意事項之四規定
「各人事單位應對退休人員之狀況隨時連絡瞭解,並於每年發放春
節慰問金時,詳細調查核對有關資料,通知銓敘部辦理各項異動作
業。」,各機關於每年春節前致送慰問金時,請事先妥為規劃,應
按時致送,儘量指定專人 (職員) 前往各退休人員家中面送,並予
訪問,藉以瞭解退休人員現況。
(四) 各機關對於早期 (六十八年底以前) 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
人員,請依「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
員發給年節特別濟助金作業要點」之規定,翔實審核,發給年節特
別濟助金予以濟助;對於其他生活確有困難或遭遇重大災害之退休
人員,亦請主動協調當地政府機關予以協助,及時解決其各項生活
問題。各機關如無法解決時,宜向上級或主管機關請予協助。
(五) 各機關平日各項團體活動,如自強活動、慶生會、年節餐會、員工
電影欣賞會、康樂晚會;各項競賽,如棋類比賽、球類比賽等;各
項社團,如羽球社、桌球社、插花社等,請儘量邀請退休人員參加
,以充實退休人員身心生活。
(六) 邀請或委託退休人員協助本機關處理有關業務之檢討改進,法規資
料之修訂整理及專題研究等工作,并酌致酬勞。
(七) 各機關宜儘量邀請退休人員參加本機關每年之春節聯誼會,以聯繫
機關與退休人員情誼。
(八) 為期充實退休人員精神生活,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公教人員
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策劃鼓勵退休人員參加現行公教人員書
畫、棋藝、球類比賽,優勝人員酌贈獎狀 (品) 以資鼓勵。書畫優
勝作品,並研究洽商有關社教機構,如國父紀念館、歷史博物館、
各縣市文化中心,公開巡迴展出,以提昇退休人員精神生活。
(九) 臺灣省政府、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另宜協助各地區社政機關登記有
案之退休人員社團積極辦理各項有益退休人員身心之活動。
三 退休人員亡故時,其最後任職機關應協助處理其喪葬事宜並慰問其遺
族及酌贈賻儀。
四 經費:各機關請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請於籌編每年度預算時儘量
寬籌經費。
五 成果檢討:各主管機關請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本計畫實施成果彙送銓
敘部 (格式如附件) ,以檢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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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全銜)執行「照護退休公教人員實施計畫」成│
│ 果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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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成 果 │建議意見│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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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本機關公教│ │ │ │
│ 人員退休前,│ │ │ │
│ 對其退休後權│ 人│ │ │
│ 益,提供必要│ │ │ │
│ 之資訊與協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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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退休人員│退休人員 人│ │ │
│ 辦妥退休公務│眷 屬 人│ │ │
│ 人員及其眷屬│合 計 人│ │ │
│ 疾病保險要保│ │ │ │
│ 手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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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支領一次│ 人│ │ │
│ 退休金生活困│ │ │ │
│ 難之退休人員│ │ │ │
│ 因保險俸額調│ │ │ │
│ 整所增加之保│ 元│ │ │
│ 險費所給予之│ │ │ │
│ 補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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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致送 年春│ 人│ │ │
│ 節慰問金。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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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退休人員│ │ │ │
│ 個人及家庭資│ │ │ │
│ 料。(請配合│ 人 │ │ │
│ 電腦化作業納│ │ │ │
│ 入電腦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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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給早期(六│中秋節 人│ │ │
│ 十八年底以前│春 節 人│ │ │
│ )退休,支領│端午節 人│ │ │
│ 一次退休金生│單身者每人每│ │ │
│ 活困難之退休│節發給 │ │ │
│ 人員年節特別│ 元│ │ │
│ 濟助金。 │有配偶每人每│ │ │
│ │節發給 │ │ │
│ │ 元│ │ │
│ │三節合計發給│ │ │
│ │ 人次│ │ │
│ │(單身者 │ │ │
│ │人次有配偶者│ │ │
│ │ 人次)│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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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邀請退休人員│ │ │ │
│ 參加本機關各│ 人次│ │ │
│ 項團體活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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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邀請或委託退│ │ │ │
│ 休人員協助本│ 人│ │ │
│ 機關處理各項│ │ │ │
│ 重要業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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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邀請退休人員│ │ │ │
│ 參加本機關 │ 人│ │ │
│ 年春節聯誼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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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協助亡故退休│ │ │ │
│ 人員處理喪葬│ │ │ │
│ 事宜,并慰問│ │ │ │
│ 其遺族。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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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現有六十八│ │ │ │
│ 年底以前退休│ 人 │ │ │
│ 支領一次退休│ │ │ │
│ 金人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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