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軍職、教育、公營事業、聘用及臨時人員等
年資採計規定、須檢送之證件及查證方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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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採 計 規 定│應檢送│查 證 方 式│
│資│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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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義│1 含大專集訓、預備軍官│退伍令│義務役軍職年資,原則│
│職│務│ 訓、教育召集、臨時召│、大專│上不須查證,由本部據│
│人│役│ 集、應後備軍人各種召│集訓期│案附之證件逕予認定,│
│員│ │ 集及國民兵役等。 │滿成績│惟如其證件記載之在營│
│ │ │2 公務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及格證│時間不明確或證件遺失│
│ │ │ 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書、預│者,均須查證或申請補│
│ │ │ 休生效,其曾任義務役│備士官│發證明後始得辦理。其│
│ │ │ 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證書、│查證單位如下: │
│ │ │ 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解除召│1 義務役:為退伍當時│
│ │ │ 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集證明│ 戶籍所在地之團管區│
│ │ │ ,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書或國│ 。 │
│ │ │ ,予以合併計算。 (依│民兵役│2 大專集訓: │
│ │ │ 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證書等│(1) 六十四年七月五日│
│ │ │ 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證明文│ 以前受訓者,為退│
│ │ │ 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件正本│ 伍當時戶籍所在地│
│ │ │ 規定) │。 │ 之團管區。 │
│ │ │ │ │(2) 六十四年七月五日│
│ │ │ │ │ 以後者,請檢具身│
│ │ │ │ │ 分證影本、二吋相│
│ │ │ │ │ 片二張及回郵信封│
│ │ │ │ │ 並敘明受訓年度、│
│ │ │ │ │ 梯次、營連及當時│
│ │ │ │ │ 就讀之學校等資料│
│ │ │ │ │ ,郵寄台中成功嶺│
│ │ │ │ │ 郵政九○八八六號│
│ │ │ │ │ 信箱查證。 (電話│
│ │ │ │ │ :○四–二三三七│
│ │ │ │ │ 三○○三轉文卷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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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含志願役、軍校學生基礎│退伍令│檢具相關證件,向國防│
│ │他│教育時間 (折算役期年資│、軍校│部或原服務 (役) 單位│
│ │軍│) 、軍用文職、國軍編制│畢業證│所屬之各軍種總部、聯│
│ │職│外或臨時聘雇人員等,未│書、原│勤總部及軍管部查證。│
│ │ │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並經│始任、│ (上開軍職年資查證,│
│ │ │國防部部或相關單位核實│離職經│限由服務機關提出始予│
│ │ │出具證明者,得併為退休│歷證件│受理) │
│ │ │年資。 (依據八十四年七│等文件│ │
│ │ │月一日施行前原公務人員│正本 │ │
│ │ │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 │
│ │ │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 │ │
│ │ │員年資准予併計公職退休│ │ │
│ │ │查註作業規定、國防部八│ │ │
│ │ │十八年三月六日鍊銪字第│ │ │
│ │ │八八○○○二七七七號暨│ │ │
│ │ │同年五月一日鍊銪字第八│ │ │
│ │ │八○○○五八一九號函規│ │ │
│ │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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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年資,│原始派│檢具相關證件,向原服│
│育│於依該退休法令辦理退休時,│令、教│務學校查證。 │
│人│得採計退休之年資且未依各該│師聘書│ │
│員│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或離職│ │
│ │關核實出具證明書者。 (依據│經歷證│ │
│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原公│件 (須│ │
│ │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載明未│ │
│ │規定) │申領退│ │
│ │附註: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役│休金) │ │
│ │ 代課教師年資,始得併│ │ │
│ │ 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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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公務人員兼│原始派│檢具相關證件,向原服│
│營│具勞工身分之職員年資,未依│令或離│務公營事業機構查證。│
│事│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職經歷│ │
│業│與或年資結算金,經原服務機│證件 (│ │
│人│關核實出具證明書。 (依據八│須載明│ │
│員│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原公務│未申領│ │
│ │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退休金│ │
│ │定) │、資遣│ │
│ │ │給與或│ │
│ │ │年資結│ │
│ │ │算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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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列│經本部│檢證相關證明文件,向│
│用│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聘│登記備│原聘用機關或承接業務│
│人│用年資始得採計,未列冊送銓│查之文│機關查證。 │
│員│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得│號及核│ │
│ │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定函正│ │
│ │理。 (依據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本或影│ │
│ │日七三台華甄一字第九六六號│本 (須│ │
│ │函暨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八六│加蓋核│ │
│ │台特二字第一四六五八五七號│實章) │ │
│ │函規定) │,或比│ │
│ │ │照臨時│ │
│ │ │人員採│ │
│ │ │計規定│ │
│ │ │之證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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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1 採計條件:按月於政府預算│原始任│檢具相關證件,向原服│
│時│ 項下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之│卸證件│務單位或承接業務之單│
│人│ 不定期僱用人員。 │:無原│位查證。 │
│員│2 採計時間:以行政院暨所屬│始證件│ │
│ │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或證件│ │
│ │ 前之臨時人員年資為限:中│不全者│ │
│ │ 央機關採計至六十一年十二│,由原│ │
│ │ 月;地方機關採計至六十二│服務機│ │
│ │ 年一月。 (依據本部八十四│關或承│ │
│ │ 年三月二日八四台中特四字│接業務│ │
│ │ 第一一○二三○六號函暨八│機關出│ │
│ │ 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88) 台│具證明│ │
│ │ 特三字第一八○四○八○號│ (所證│ │
│ │ 函規定) 。 │明之內│ │
│ │ │容須符│ │
│ │ │合上開│ │
│ │ │採計條│ │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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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學校教育人員服務年資證明 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九十人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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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職稱│薪額│到職│離職│僱 (聘) 用│有無支領│
│ (身分證統號) │ │ │日期│日期│日期文號 │退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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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11041│教師│支薪│民國│民國│六五人字第│離職時未│
│7207) │ │三三│六十│七十│六六六六號│支領退職│
│ │ │○薪│五年│一年│ │金或資遣│
│ │ │額 │六月│六月│ │給與。 │
│ │ │ │六日│六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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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明書供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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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學校印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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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二
○○○股份有限公司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證明 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九十人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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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職│職 等│到職│離職│僱 (聘) 用│有無支領│
│ (身分證│稱│ (含載明係職│日期│日期│日期文號 │退職金 │
│統號) │ │員或工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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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工│分類職任第六│民國│民國│六五人字第│離職時未│
│E1104172│程│職等 │六十│七十│六六六六號│支領退職│
│07) │師│ (係屬派用職│五年│一年│ │金或資遣│
│ │ │員) │六月│六月│ │給與。 │
│ │ │ │六日│六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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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證明書供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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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股份有限公司印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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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三
○○○ (機關名稱) 臨時人員服務年資證明 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九十人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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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任職機│職 稱│到職│離職│核定僱用日│支薪情形│
│ (身分證│關 │ │日期│日期│期文號 │ │
│統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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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臨時約僱│民國│民國│五七人字第│係於政府│
│E1104172│ │人員 │五十│六十│六○○○號│預算項下│
│07) │ │ │七年│一年│ │,按月支│
│ │ │ │六月│六月│ │相當雇員│
│ │ │ │六日│六日│ │以上薪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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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證明書供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使用。
二 依銓敘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一○二三○六
號函規定,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臨時人員
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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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機關印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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