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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人事資訊網路作業標準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86)臺銓資字第1561692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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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為提供各級人事機構資訊網路作業之基本準則,以期建立標準化網路
    傳輸環境,加速推動全國人事業務資訊化,特訂定本規範。



貳  網路架構
一  網路作業目標
    依網路建設之時程及各機關發展人事資訊之成熟程度,人事資訊網路
    作業之目標,分為初期及長期:
    初期目標:
      檔案傳輸:人事業務資訊處理所需之資料檔案,均能透過網路交換
      ,其傳輸內容應包括中英文資料,原則上各機關彼此均應能傳輸資
      料,但主要資料傳輸流程仍應循行政層級辦理。
      批次查詢:各機關彼此間需查詢之資料,可經由網路利用檔案傳輸
      模式交換,進行非即時性查詢。
    長期目標:
      線上交易:依各類人事業務特性,分類處理,具時效性者,可進行
      線上查詢、異動,並結合公文電子交換,達成即時性自動化處理之
      功能
      資料分散處理:逐步提昇網路傳輸效能,減少各層級機關人事資訊
      之差異性,複雜之人事應用系統可分散至多個機關之電腦上處理,
      落實資料分散處理模式,達成資源共用、共享之目標。
二  整體網路架構
    依網路作業初長期目標,人事資訊網路應連接全國所有機關,在機關
    數眾多情況下,網路架構以節省整體網路費用及提高整體網路效率為
    優先考量,主要原則及整體架構圖如下:
 (一) 銓敘部、人事行政局、其他中央各院部會人事主管機構均連接廣域
      網路交換資料,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應與其主管機關連線。
 (二) 臺灣省政府自行訂定其所屬機關之網路,其人事處應連接廣域網路
      交換資料,省屬機關得視需要連接廣域網路與其他機關交換資料。
 (三)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自行訂定其所屬機關之網路,並統籌由其
      人事處連接廣域網路對外交換資料。
 (四) 整體網路架構圖
三  各層級機關網路設置原則
 (一) 一般原則
      1 全國人事資訊基本網路採用以網際網路 (Internet) 為基礎之政
        府資訊服務網 (GSN)。
      2 各層級機關應視其業務需要申請設置適當速率之線路,並可以與
        人事業務以外其他應用綜合考量,提高網路使用效率。
      3 通信協定選用國際通用之 TCP/IP ,減少各機關之困擾。
      4 以電話撥接傳輸網路服務功能,作為備援資料交換網路,以節省
        資料交換量少之機關通信費用。
 (二) 銓敘部
      銓敘部為全國人事資訊管理中心,應設置較高速固接式網際網路線
      路,並視各機關網路設備設置專用電話撥接站,以與各機關交換資
      料,並具備適當網路管理功能。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設置高速固接式網際網路線路,以與各機關交
      換資料,必要時亦得設置行政院所屬機關之專用網路。
 (四) 臺灣省政府人事處
      臺灣省政府轄區遼闊,其人事處應訂定其省屬機關之人事資訊網路
      架構,以收集所屬機關資料,並設置高速固接式網際網路線路,與
      中央或其他機關交換資料。
 (五) 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應依其人事處之規劃設置必要之網路設備,
      與其交換資料,並得視需要設置網際網路線路 (固接式或撥接式)
      ,或設置電話撥接傳輸系統,由省政府授權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
      機關交換資料。
 (六)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應訂定其所屬機關之人事資訊網路架構
      ,以收集所屬機關資料,並設置高速固接式網際網路線路,與中央
      或其他機關交換資料。
 (七)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
      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應依其市政府人事處之規劃設置必
      要之網路設備,與其交換資料。
 (八) 中央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中央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設置網際網路線路 (固接式或撥接式)
      或與機關內其他單位共用網際網路線路,並視需要設置電話撥接傳
      輸系統,收集所屬機關資料,並與其他機關交換資料。
 (九) 中央機關所屬機關
      中央各機關所屬機關,應視需要設置網際網路線路 (固接式或撥接
      式) ,或利用現有網路設備,或設置電話撥接傳輸系統,以與其主
      管機關交換資料,或由其主管機關授權與其他機關交換資料。
 (十) 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應設置網際網路線路或電話撥接傳輸系統,
      以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交換資料。



參  網路作業標準
一  通訊協定
    以 TCP/IP 為主要網路協定,各機關應採用支援該協定之通訊軟體,
    使用電話撥接傳輸之機關,亦需選用能傳輸中文資料之通訊軟體。
    各機關應依其傳輸資料量多寡申請合適速率之通訊線路,並得與機關
    內其他單位共用固接式線路,高速固接線路以 64KBPS  (含) 以上為
    原則,普通撥接線路及數據通訊設備以不低於 9600BPS  為原則。
二  資料標準
 (一) 英文字、數字
      以 ASCII  碼為交換標準。
 (二) 中文字
      以 BIG5+  碼為中文交換標準,各機關電腦系統應具備支援 BIG5+
      碼之中文軟體或具備 BIG5+  碼與其電腦中文內碼互相轉換之能力
      。在市售中文軟體未全面支援 BIG5+  碼之前,先以 BIG  碼為交
      換標準。
      銓敘部應設置全國人事作業中文交換碼維護站,收集各機關中文罕
      用字,定期公佈銓敘部電腦系統中文罕用字編碼情形,供各機關參
      考使用。各機關處理中文資料,遇有罕用字時,應先向銓敘部查詢
      編碼情形,由銓敘部回覆該字之交換碼後再行在其電腦系統上造字
      ,必要時並需維護其電腦系統之中文交換碼表,以利資料傳輸。
 (三) 資料代碼
      為減少網路傳輸資料量,各項資料應盡量使用代碼,代碼之編訂應
      依照「全國公務人員人事資訊統一代號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作業標準
    為便利人事業務資訊化作業,銓敘部應會同人事行政局及各人事主管
    機關,就各項人事業務研訂傳輸資料項目、格式、資料處理代號、作
    業程序及管理規範,使作業標準化。



肆  網路安全及管理
一  網路安全
    人事資訊具機密性,各項人事資訊處理及網路傳輸作業,應加強安全
    管制,以維護資料安全並保障個人隱私,一般安全準則如下:
 (一) 資料庫查詢異動應分級授權並設密碼管制,連線作業使用者職務更
      動時,其密碼應隨即更新。
 (二) 使用個人電腦作業,應嚴禁使用非業務需要之程式或軟體,並備防
      毒軟體,以防電腦中毒。
 (三) 為提高網路作業安全,各機關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 (與網際網路連
      接) 應以網路連接器如路由器 (Router) 隔離之,及使用火牆 (Fi
      re wall)  等其他安全措施保護,以防止機關內部主機遭侵入者破
      壞。
 (四) 各機關應指定專人處理網路傳輸作業,遇有異常狀況,應通知相關
      機關共同解決。
 (五) 網路傳輸作業所使用之電話號碼,通信位址及電子信箱號碼等,均
      應建立電腦檔案,由系統自動撥號傳送,避免人為疏忽誤傳。
 (六) 傳輸具機密性之資料傳輸時應採加密或其他保護傳輸安全之措施。
 (七) 網路傳輸資料,應保留備份,在網路異常時,能自動重傳。
 (八) 各機關應定期列印網路傳輸清單,供承辦人員及網路管理人員核對
      檢查。
二  網路管理
 (一)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設置必要網路管理系統,以確實掌握網路狀
      況,並需與資訊單位合作,提高網路管理效能。
 (二) 為落實執行網路安全及管理,各機關得自行研訂相關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