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簡化各機關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案件,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人員送審案件,係指左列各種案件:
(一) 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
(二)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審查案件。
(三) 公務人員退休審查案件。
(四) 公務人員撫卹審查案件。
三 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除依規定填寫公務人員履歷表外,應按左列
順序檢附各項證件原件裝訂成冊,隨案送請審查:
(一) 現職證件:由現職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發布之人事命令。例如派
代通知、派令等。
(二) 資格證件:與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有關之各種考試及格證書或不需要
訓練 (學習) 之考試錄取通知書或實務訓練 (學習) 期滿成績及格
之證明書、儲備登記證書、升等存記狀、分類職位升等任用資格核
定函 (通知) ,以及檢覈合格證書等。
(三) 學歷證件:以最高學歷證件為主,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較低
學歷證件,亦應一併檢附。如須採認國外學歷者,應由各服務機關
依權責自行辦理認證,並隨案繳驗經我駐外有關機構或代表認證後
之國外學歷證件 (畢業或學位證書影本及譯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及譯本等) 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境日期紀錄及該
期間係以何名義出國證明等相關文件。
(四) 經歷證件:除無經歷者外,依左列規定檢附:
1 應檢附之證件:
(1) 原任職務之免職證件。例如各機關所發布之免職令或離職證明
等。
(2) 原任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例如適用「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
認定要點」三之 (五) 、四之 (四) 、六、七等之規定調任者
,應檢附曾任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
(3) 原任職務最近一年之考績 (成) 證件,如因考績 (成) 升等取
得任用資格者,應檢附構成考績 (成) 升等有關年次之考績 (
成) 及初任原職等之審定函證件或升等存記狀 (函) 。
(4) 與擬任職務有關之經歷或訓練結訓證件。例如依「現職公務人
員職系專長認定要點」三之 (六) 、三之 (七) 、四之 (五)
規定調任者,應檢附與擬任職務有關之經歷或訓練結訓證件。
(5) 其他與任用審查有關之證件,如基本及提敘年資之經歷證件,
或服務機關首長所出具之知能足以勝任證件,或執行中之懲戒
處分證件,均應將全部經歷證件隨案送審。
2 毋須檢附之證件:
(1) 本款 1. 之 (1) 以外各種曾任職務之派 (任) 、免 (卸) 證
件。
(2) 本款 1. 之 (2) 以外各種曾任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
(3) 本款 1. 之 (3) 以外之考績 (成) 證件。
(4) 與擬任職務無關之經歷或訓練結訓證件。
(5) 各機關依考績法規所發布之獎懲證件以及已執行完畢之懲戒處
分文件。
(6) 奉總統頒發薦任 (派) 以上人員之任命令,以及各主管機關所
發委任 (派) 以下人員之委任令等任官證件。
(7) 其他與任用審查無關之證件。
四 各機關新進人員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現職人員,均應依本注意事項
第三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送請辦理任用審查:
(一) 因考試及格取得較高任用資格調升同官等或不同官等職務或原職務
改敘者。
(二) 因職責變動調整職務列等為不同官等或調整歸系為不同職組織系職
務者。
(三) 調任 (升) 同官等或不同官等不同職組織系職務者。
(四) 調任同職等職務,但非適用同一人事法規者。例如普通行政人員調
升主計人員。
(五) 調任之職務係援用「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定要點」規定者。
(六) 轉任不屬於同一人事制度,依規定須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者。例如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人員。
凡已辦理「任用審查」有案之現職人員,因升遷轉調等事由,再次辦
理任用審查時,可免再繳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公務人員健康證明書、
服務誓言,但新進初任人員仍應依規定檢送。
公務人員送審時有關國外學歷、經歷得以影本代替,惟應由服務單位
核對屬實,在影本上加註「經核對與原本無訛」字樣,並由服務機關
人事單位主管人員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又文件影本必須清晰可辨方
予受理。
五 現職人員如屬左列各款情形者,應由新職機關僅填報動態登記送請本
部審查,惟應於「原因」欄內填明原因,並註明生效日期:
(一) 調任 (升) 本機關或他機關同官等同職組織系職務而以原職等原俸
級任用者。
(二) 原職務考績升等者。
(三) 因考績 (成) 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在同官等內調升同職系或同職組職
系較高職務者。
(四) 依考績結果晉敘俸級復審俸級者。
(五) 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依前項 (一) 、 (三) 款調升職務人員,如合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
試比敘條例第十條比敘俸級之規定者,應仍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送本
部辦理任用審查。
依第一項第 (二) 、 (三) 款規定填報升等任用動態登記時,應於公
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原因欄內註明取得考績 (成) 升等任用資格之年次
;依第 (二) 款原職務升等人員人數甚多時,得以列冊方式辦理升等
,惟仍均應檢附有關考績升等之證件。
依第一項第 (四) 款復審俸級者,應檢具考績 (成) 通知書影本,依
第一項第 (五) 款辦理個人資料異動者,應檢具戶籍謄本。
各機關原經核備之職務歸系案,如職務未調動而僅職務編號異動,則
應依規定填具「機關名稱 (機關代號) 職務編號、所在單位、官等職
等異動表」送部辦理。
惟現職人員因職務調動 (例如甲科員職務調至乙科員職務) 所引起之
職務編號異動 (職稱、職系、官職等、俸級均未變動) 仍應於異動後
一週內,由各機關填造「職務編號異動名冊」備文送部登記。
六 各機關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經本部核定有案者,
原任職機關毋須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書。
惟經權責機關核定之退休、撫卹、資遣案件,已依規定將核算年資暨
給與情形送經本部備查有案者暨經商調至其他機關服務,應由新職機
關依規定辦理動態或送審者,仍須由原任職機關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書
。
七 現職人之退休、撫卹案件,應依左列規定檢附證件辦理送審:
(一) 與核定退休、撫卹年資有關之左列各項證件必須檢附:
1 現任職務及曾任各種職務之派 (任) 免 (卸) 證件 (包括各種合
於規定之經歷保結證明文件) 。
2 現任職務經本部審定資格或登記有案之銓敘審查證件。
3 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 (成) 或專案考績 (成) 證件。但因公成殘
應檢附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 (成) 證件。
4 有關之勳章獎章證書及懲戒證件。
5 其他依規定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證件。
(二) 與採計退休、撫卹年資無關之左列各項證件毋須檢附:
1 學歷證件。
2 資格證件。
3 曾任各種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
4 曾任各職務之任官證件。
5 各種訓練結訓證件。
6 依考績法規核定之獎懲證件。例如嘉獎、申誡、記功、記過、記
大功、記大過等證件。
7 最近一年以外之考績 (成) 證件。
8 其他與採計退休、撫卹年資無關之證件。例如兼職證件、工作指
派文件等。
八 本注意事項未盡規定者,應仍依有關法規辦理。
九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