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二 訓練類別:
(一) 基礎訓練。
(二) 實務訓練。
三 訓練重點:
(一)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四 訓練時間:
(一)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六個月,基礎訓練時間比照公務人員高等
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時間,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 各筆試錄取人員,應先分配至用人機關佔缺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
於實務訓練報到日起六個月內實施完畢為原則。
五 訓練機關:
(一) 基礎訓練: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各訓練機關辦理。
(二) 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
名稱一覽表規定,按筆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任之職等職
系之職缺辦理;惟於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機關、事業機構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 調訓程序:
(一) 實務訓練:筆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分配實務訓練通知是日起十日內
,前往實務訓練機機報到,不得請求延期或免除訓練,逾越報到期
限,未前往報到者註銷受訓資格,但徵得實務訓練機關同意,得展
延十日,展延期限屆滿,未前往報到者,註銷受訓資格。受訓人員
於訓練期間中途退訓、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二) 基礎訓練:由各訓練機構通知受訓人員前往接受基礎訓練。受訓人
員未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期間離開訓練機構不繼續受訓者,
註銷受訓資格。
七 訓練經費:
(一)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保訓會在相關訓練預算項下支應。
(二) 實務訓練:
1 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 (人事費) 列
支。
2 訓練期間支領津貼標準,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
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與福利互助及準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
行注意事項支給遺族撫慰金。現職派用人員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
給。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
給津貼。
八 訓練課程:
(一) 基礎訓練:比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辦理。
(二) 實務訓練:
1 由各錄取人員所占職缺之實務訓練機關,根據實務工作內容,指
派專人指導之。但財稅行政、會計審計、監所管理員等三個類科
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應依用人機關需要,另行接受專業
基礎訓練。
2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其他機構
受訓外,不得私自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九 生活輔導:基礎訓練期間,除假日及星期三外,受訓學員一律住班,
由各受委託訓練機構供應膳宿,並設置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及課
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
該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 成績考核:
(一) 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學科成績計算及獎懲標準
等規章,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有關規定辦理。
(二) 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
關 (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
訓一次;經核准重訓者,其基礎訓練仍由保訓會委託訓練機構辦
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未經核准或經重訓成績仍不及格者
,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三)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
送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四) 基礎訓練期滿,各受委託訓練機構應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將
受訓人員成績函送保訓會,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有
關規定辦理。
(五) 實務訓練期滿,各職缺所在之機關 (構) 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一
星期內將受訓人員成績函送保訓會核定,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考試訓練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依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關請證作業規定
辦理。
十二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三 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