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左列二等:
一、乙等考試。
二、丙等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考試類科應考資格依附表一之規定,應試科目及成績之計算依附表
二之規定。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成績及格後,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逾
期未繳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予以訓練。
但原在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歸併人員或其他機關編制內
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
質相近者,得由原任職機關負責審查,具函向考選部申請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期間為半年,訓練成績合格,經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
本考試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 6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7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其典試及試務辦
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