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為乙等、丙等、丁等考試,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
相當於普通考試,丁等考試低於普通考試。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
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3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錄取後,應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得參加學習。
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另定之。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年齡乙等考試限四十歲以下,丙等考試限三十五歲以下,丁等
考試限三十歲以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有退伍證者或核准免服兵役
,並有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海關總稅務司署及所屬各關現職人員,具有本考試所定應考資格,報名應
試者,其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
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丁等考
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應考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
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6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考試辦
竣後,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
案。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財政部轉分發每關總稅務司署
,自榜示日起,於兩年內視業務需要,遇缺依序分發關務機關學習,並施
以業務訓練。
前項學習及業務訓練合計一年,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部核定者,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第一項學習辦法另訂之。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