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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七十六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2025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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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本考試分為乙、丙、丁三等,各等考試之應考資格與類科及應試科目,如
附表之規定。



第 3 條
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前條各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各該等考
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在考試前須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其檢查標準適
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但報考電信人
員。監所管理員考試者,體格檢查標準另定之。



第 5 條
舉行考試前,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擬具考試等別、類科、地點、日期,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公告




第 6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
六十。丙、丁等考試各科成績平均計算。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其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及有關輔導就業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己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業或已自行就任公職者,報考本屆
特考之等別如高於現職任用資格之考試,及格後,僅能視其具有高於現職
之儲備資格,其升遷仍應遵守現職單位有關人事升遷之一般規定,不得以
考試及格為由,請求重新分發或請現職單位予以調整較高職位,但現職單
位主動予以調整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核頒及格證書。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