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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2025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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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乙、丙兩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
試。



第 3 條
本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 (臺灣省以每一縣市為一報名及
錄取分發區。臺北縣含省屬在臺北市分支機構,高雄縣含省屬在高雄市分
支機構。福建省以金門縣及連江縣各為一報名及錄取分發區) 。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
發訓練及學習,逾期未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比照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及應
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委託臺灣省政府組
織試務處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
十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五;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
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
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百
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
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試務處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
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
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按報名錄取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
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臺灣省政府、
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將訓練及學習成績函送考選部核
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五年內並不得
調任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所屬各機關以
外之職務,其考試及格證書,俟服務一年後,由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轉發之。前項不得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
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乙等考試公職醫事檢驗師科及公職放射線技術師科錄取人員,須訓練及學
習半年,經考核及格並經檢覈免予筆試及格,分別取得醫事檢驗師、醫用
放射線技術師資格。
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