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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股權行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管財四字第1121730402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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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購買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股東會股權行使有一遵行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基金持有之單一個股,其投資淨值超過本基金之股票總投資淨值百
    分之一、占該股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或經評估有必要時,
    其股東會得派員出席,並於必要時就有關本基金權益之議案表達意見
    。
    本局以電子投票平台出席股東會為原則。若本局未採取電子投票之公
    司,且本局不派員出席時,得指派該公司代表出席。
    如受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流行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原派員出
    席之股東會,得不出席。
    指派公司代表出席者不得代表本局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

三、前開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之出席委託書一律不出售。

四、上開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時:
(一)有官股代表時,優先支持官股代表。
(二)無官股代表時,在維護本基金權益立場下,支持正派經營之公司大
      股東。
(三)有經營權之爭時,得棄權保持中立。

五、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