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之。
二 操行考核項目為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
(一) 思想:建立忠貞愛國、民主自由、積極進取、服務人群之正確人生
觀。
(二) 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三) 才能:學習嫻熟警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四) 生活: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習性
。
三 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評分等級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 每學期操行基本分為八十分,按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 獎懲紀錄:
1 記大功壹次加九分。
2 記功壹次加三分。
3 嘉獎壹次加一分。
4 記大過壹次扣九分。
5 記過壹次扣三分。
6 申誡壹次扣一分。
(二) 請假紀錄: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七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 考核紀錄: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平
日考核加減分表之標準加減分。
(四) 考核會議:
中隊長於學期結束前召集各級幹部開會,依綜合考核紀錄評議,加
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一‧二五分為限。
五 考核權責:
(一) 訓導主任: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二) 總隊長: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及考核資料之審查核轉。
(三) 大隊長:承總隊長之命綜理所屬大隊學員考核事宜。
(四) 中隊長:綜理全隊學員考核事宜。
(五) 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六) 區隊長、教育班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
(七) 事務員:發現隊內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八) 訓練單位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
必要指導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 綜合考核紀錄由隊職人員於學期終了前評定,並逐級陳核。
七 考核會議應於學期結束十五日前,由中隊長召集各級幹部舉行,審查
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評議綜合考核加減分。考核會議後三日內將
操行成績名次表逕行公布,會議紀錄、加減分登記表、考核成績表陳
報核備。
八 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各隊所送各期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隨時由訓
導處簽准召開訓育委員會審議。
九 輔導事項:
(一) 受申誡以上記大過以下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
誡、輔導 (如附件) ,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校懇談,
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二) 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大隊長予以告誡、輔導,個別談話,並得敦
請其家長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三) 思想、品德、考核評鑑成績未滿七十分者,由大隊長協同隊職人員
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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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學員生活輔導誡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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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 年 月 日 │地點│ │實 施│ │
│時間│ │ │ │誡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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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 │誡勉│ │ │ │
│事實│ │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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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 │被誡│ │ │ │
│結果│ │勉人│ │ │ │
│ │ │簽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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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