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
項及飛航管制訓練手冊規定辦理。
二 訓練期程:
(一) 飛航管制類科:約十一個月。
(二) 航務管理類科:約七個月。
(三) 飛航諮詢類科:約七個月。
三 訓練班次與人數:九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依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航訓所) 規劃,訓練班次
類別為:
(一) 飛航管制班第六十三期:暫定十六人。
(二) 航務管理班第七期:暫定五人。
(三) 飛航諮詢班第十二期:暫定五人。
四 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 飛航管制類科:
1 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灌輸航空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3) 模擬實習:訓練基本管制技巧,熟習航管術語。
2 實務訓練 (OJT) :於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以下簡稱總臺
) 所屬各飛航管制單位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
;訓練期間區分為:地面管制及機場管制訓練兩階段。
(二) 航務管理類科:
1 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灌輸航空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 實務訓練: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站 (以下簡稱航空站
) 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區分為國際航站航務實習、
國內航站航務實習及飛航管制實習三階段。其中國際及國內航務
實習包含飛航安全作業、場站設施與地面安全作業以及場務管理
作業三部分。
(三) 飛航諮詢類科:
1 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灌輸航空專業知識及飛航諮詢作業規定。
2 實務訓練:於總臺所屬航管單位、氣象單位、飛航情報中心及或
各飛航諮詢臺學習飛航諮詢作業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區分為飛航
管制實習、航空氣象實習及飛航情報實習 (含飛航公告、飛航計
畫及飛航諮詢) 三階段。
五 訓練課程:
(一) 基礎訓練:
1 課程配當:如各類科課程配當表。 (如附件一)
2 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三小時,下午四小時。
(二) 實務訓練 (OJT) :
1 飛航管制類科:至總臺各航管單位實習,並由航訓所聘請資深、
優秀教官指導督訓。
2 航務管理類科:至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實習,並由航訓所聘請資
深、優秀教官指導督訓。
3 飛航諮詢類科:至總臺各航管作業單位、氣象中心及飛航諮詢作
業單位實習,並由航訓所聘請資深、優秀教官指導督訓。
六 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或現職飛航諮詢員應本
項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或現職航務管理人員應本項考試航務管理科
錄取者,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一個月內,得向實務訓練機關
提出申請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二) ,並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予以免除
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一個月。
七 訓練經費:
(一) 由航訓所年度訓練經費支應。
(二) 受訓學員之受訓津貼等事項由總臺或航空站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八 教官選聘:
除民航人員訓練所專任教官外,並聘請民航局各相關單位、航空公司
學經驗豐富人員及學者專家擔任。
九 生活輔導:
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由本所及航空站或總台派員輔導受訓學員
生活、諮詢及考核事宜。
十 成績考核: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操行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一) 飛航管制類科:
1 按民用航空局核頒之飛航管制訓練手冊規定辦理:
(1) 基礎訓練:學科考試 (包括通識及專業課程) 、模擬實習 (LA
B) 兩階段成績均需達七十分 (含) 以上。
(2) 實務訓練 (OJT) :分地面管制及機場管制訓練兩階段執行。
地面管制訓練需 達七十分 (含) 以上方得繼續接受機場管制
訓練,機場管制訓練成績需達七十分 (含) 以上。
(3) 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其中基
礎訓練之課堂、模擬實習 (LAB) 部分或實務訓練之地面管制
、機場管制階段,其各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各該部分或各該
階段訓練總時數之十分之一。
2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其學科考試 (包括通識及專業課
程) 、模擬實習 (LB) 地面管制訓練或機場管制訓練成績未達七
十分者或請假時數超過前項之規定者,應予層轉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成績考核表詳如附件三) 。
3 操行考核 (含獎懲) 等另依航訓所相關學員 (生) 手冊規定辦理
。
(二) 航務管理及飛航諮詢類科:
1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各階段考試成績均需達六十分 (含) 以上。
2 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其中基礎
訓練之課堂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各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各該
部分或各該階段訓練總時數之十分之一。
3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其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各階段成
績未達六十分者或請假時數超過前項規定者,應層轉交通部函送
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成績考核表詳如附件三) 。
4 操行考核 (含獎懲) 依航訓所相關學員 (生) 手冊規定辦理。
十一 請假規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航訓所相關學員 (生) 手冊規定
辦理。
十二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
關訓練之規定。
十三 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