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外債券自行
投資業務,選擇交易商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自行操作時,選擇國外債券交易商,以得經營國外債券交易之證
券商或投資銀行為原則,且同一集團以開立一個交易帳戶為原則。
三、交易商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2」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2」 以上。
(三)經 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以上,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F2」以上。
四、交易商應配合即時提供本局國外債券投資相關資訊。
五、交易商以位於台灣、香港、新加坡等提供華語服務者為優先。
六、交易商符合本選擇要點所列條件並簽報局長核定後,辦理開立債券交
易帳戶。
七、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終止債券交易帳戶:
(一)調降信用評等致未達第三點所訂信用評等標準者。
(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但可能影
響本局權益者。
八、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