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外債券交易商選擇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管財四字第1121730402號函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外債券自行
    投資業務,選擇交易商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自行操作時,選擇國外債券交易商,以得經營國外債券交易之證
    券商或投資銀行為原則,且同一集團以開立一個交易帳戶為原則。

三、交易商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以
      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2」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2」 以上。
(三)經 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以上,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F2」以上。

四、交易商應配合即時提供本局國外債券投資相關資訊。

五、交易商以位於台灣、香港、新加坡等提供華語服務者為優先。

六、交易商符合本選擇要點所列條件並簽報局長核定後,辦理開立債券交
    易帳戶。

七、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終止債券交易帳戶:
(一)調降信用評等致未達第三點所訂信用評等標準者。
(二)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雖未受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但可能影
      響本局權益者。

八、本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