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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考試院考銓制度研究發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八九考臺人字第06610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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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執行憲法所定職掌,因應當前國家需要
    ,積極研究發展考銓制度,特設置考銓制度研究發展小組 (以下簡稱
    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考試制度之研究。
 (二) 銓敘制度之研究。
 (三) 培訓制度之研究。



三、本小組由本院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
    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副局長兼任委員,依研究需要自行參加
    ,並由副院長為召集人或另推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四、本小組依任務需要分為考試制度、銓敘制度、培訓制度三分組進行研
    究,由小組委員自由認組參加,並互推一人為分組召集人。各分組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院參事兼任之,負責該分組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執
    行。



五、各分組每月召開研究會議一次。每年年度開始前,應依實際需要及輕
    重緩急擬定專題研究項目,由小組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院會審議決
    定後進行研究。



六、為擷取各國考銓制度經驗,本小組除配合考銓專題研究及出國考察外
    ,並得分年組團赴國內、外考察,考察項目以與研究專題密切有關者
    為限,考察計畫另訂之。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研究會議一次,各分組召集人或小組委員會應在
    會中提出研究報告,經討論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會審議決定後交有
    關單位研擬具體辦法施行。
    研究會議得視研究需要邀請本院參事及考銓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業務單位主管列席。



八、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就研究專題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舉行座談會,應邀人
    員得酌支出席費。
    各分組研究專題,得視需要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



九、本小組及各分組置研究員,由院部局遴選業務有關主管或中、高級人
    員兼任之,負責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會議紀錄等工作,其他行
    政支援事項由本院秘書處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