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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92)公訓字第092000110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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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學期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 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警技、軍訓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
    由訓練機構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實習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並由訓練機構函
    報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學科、警技、軍訓成績考查方式:
 (一) 平時考試:由教師隨時舉行之,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 期中考試:每學期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期末考試:每學期終了依規定時間舉行,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 學期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學
      期成績。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 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學期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學期
      學科成績。
 (二) 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
      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學期教授警技、軍訓每週
      時數,為學期警技、軍訓成績。
 (三) 各學期學科、警技、軍訓、操行成績按第三條之百分比計算為該學
      期成績,各學期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學科各科目之學期成績達科目數三分之一不及格者,由訓練機構函報
    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警技、軍訓任一科目之學期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構函報內政部警
    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
    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教務處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 (缺課) 逾該科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