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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77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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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階段請假事宜,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請假類別及事由:
(一)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
      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
      訓練機關(構)學校核准者。
(二)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三)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
      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除
      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
      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四)娩假、產前假、陪產假及流產假:受訓人員確有各該事由,經繳驗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者。
(五)病假:
      1.因疾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者,須經訓練機關(構)學校醫務人員
        或醫院證明。但急病者,輔導員可先行處理
      2.女性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得請生
        理假一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三、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因喪假、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停止訓練,並得免費重訓。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
    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請假紀錄。



四、受訓人員上課遲到或早退須補請假,其未補辦請假或請假未獲准者,
    均以曠課計。



五、曠課、離班及請假超過規定時數、不假外出及逾時返班者,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獎懲要點核處。



六、准假權限:
(一)七小時以內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超過七小時在十二小時以內者,由輔導單位主管核准。
(三)超過十二小時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負責人核准。



七、請假應先填寫請假報告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學員長轉陳輔導員,
    經核准後始得離去。



八、請假期間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而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補請
    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以曠課論。



九、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各該訓練機
    關(構)學校如有必要得就請假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