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132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生活作息表 (詳如附件)



貳、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之。
二、學員報到應先至指定之寢室或處所更換整齊制服後,始准辦理報到。
三、教育訓練期間,悉依作息時間表規定實施。
四、課程表所列課程 (含自習、參觀及其他活動等) 均不得遲到、早退或
    缺課,除調 (補) 課應依訓練機關通知單辦理外,不得自行調課。
五、隨時注意整肅儀容,禮節週到,精神振作,受訓期間除運動時間著運
    動服,校外教學著便服外,校區內均應穿著整齊制服。
六、注意禮節,對長官稱呼其職稱如「主任」、「組主任」等,對同學稱
    「某學長」,見面主動問「早」、道「好」、並常說「謝謝」、「請
    」、「對不起」。
七、學員識別證配帶於上衣左胸上方。
八、非經准假,不得外出。放假時間,為星期五晚間六時至星期日晚間十
    一時,如遇國定假日,為假日前晚間六時至假日結束當日晚間十一時
    ;散步假時間為每週星期三晚間六時至十一時。收假時按時返回,不
    得藉故臨時請假,經常性之交通因素應預為排除。
九、出入大門,應出示學員識別證。非假日出訓練機關,須持有准假單,
    並接受輔導員之管制、登記。
十、訓練機關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及其他不當行為。
十一、吸菸應於指定之吸菸處所,不得於校區內邊走邊吸菸。
十二、請節約能源,愛惜公物,損壞公物應照價賠償。
十三、駐地內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等每小時逾一千二百瓦之
      高耗電量電器具。



參、教室規定
一、上課不得遲到或早退,並依編號就座,不得自行交換。
二、上課時,由值日學員發「起立」、「立正」口令並敬禮,俟答禮後,
    問候「老師好」,再發口令「坐下」 (同一課程第二節上課免問好)
    。
三、下課時亦照前項規定辦理,俟答禮後,再發「稍息」口令後解散。同
    一課程最後一節下課,發「稍息」口令後,並答「謝謝老師」。
四、上課時應專心聽講,保持肅靜,不得私相交談、打瞌睡、閱讀課外書
    刊,或作非本節課之筆記及其他違規情事。
五、教室內保持清潔,不得吐痰、吸菸、拋棄紙屑、損壞器具。
六、老師未到,自行溫習功課,不得離座交談。
七、學員對老師講解如有疑問,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再發問。
八、未經老師宣布下課,不得先行收拾書籍、講義、筆記等學習物品。
九、離開教室時應將課桌椅排列整齊。
十、值日學員每一堂課應準備老師茶水、教具、擦拭黑板。每日下課後應
    注意關燈、電扇、冷氣及門窗,並倒垃圾。
十一、上課鈴響,逾二十分鐘後,老師仍未到教室時,請值日學員與輔導
      員連繫,並聽候輔導員指示辦理。



肆、服裝儀容規定
一、著季節性服裝,並保持整潔。
二、著黑色皮鞋及黑襪。
三、頭髮應梳理整齊。
四、鬍鬚每天刮乾淨、皮鞋保持光亮。



伍、寢室規定
一、依作息表規定時間起床及就寢。
二、聞起床號後立即起床,整理內務。
三、聞熄燈號就寢,保持靜肅,不得在室外逗留或在交誼廳、康樂場所活
    動。
四、內務規定詳如訓練機關學員內務要則。
五、寢室內經常保持整潔靜肅,並由學員輪流每日打掃,倒垃圾。
六、按編定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除洗澡及就寢時間外,均應服裝整齊。駐地外,不得著拖鞋或涼鞋。
八、寢室內嚴禁賭博、飲酒、吸菸。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
十、寢室內不得留宿親友,製作膳食。
十一、依規定時間、處所入浴盥洗。



陸、餐廳規定
一、用膳時間應迅速、依序進入餐廳,按分配位置就座。
二、進膳採公筷母匙方式。
三、每桌指定桌長一名,管制人員到齊後,始得開動用膳。
四、餐廳內保持靜肅,不得高聲談笑及隨地傾吐食物或其他不潔行為。
五、用餐完畢,碗筷應自行清齊並放置於規定位置後,始能離席。



柒、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電視機開放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二十分,晚間六時至十時。
二、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電視、關燈。
三、交誼廳桌椅、書報、文康器材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捌、醫療規定
一、就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就診時,應先依照程序辦理請假續後始能外出就醫。
三、患病學員經診察後,應半休者,術科時見習,學科仍照常上課;列為
    全休者,方可在寢室休養。以上均應依照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玖、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為每日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二十分;晚間六時至八時。
二、會客地點應在指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