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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132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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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假別及事由:
 (一) 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 病假: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三) 喪假:以直系親屬或配偶喪亡者,給喪假五日。
 (四) 公 (差) 假:限參加國家考試、點閱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五) 婚假:學員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五日。
 (六) 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
 (七) 散步假:每週三晚上六時至十一時。



三、學員除因喪假、公 (差) 假、喪假、婚假或陪產假外,請事、病假時
    數 (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不得超過五○四小時,或上課時段請假
    缺課時數不得超過九十一小時;曠課累計不得超過七小時,違反上揭
    規定者,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陳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
    並函知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由學員長轉呈導輔員逐級核
    准,經核准後持請假單 (副聯) 交導輔員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受
    訓機關。



五、准假權責:
 (一) 七小時以內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 超過七小時在十二小時以者,由輔導組長核准。
 (三) 超過十二小時者,由訓練機關負責人核准。
    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情
    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一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 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三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
      小時扣○.○一五分。
 (二) 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扣分。
 (三) 喪假、公 (差) 假、婚假、流產假、陪產假、散步假、特別假、因
      公傷 (病) 假,免扣分。
 (四) 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間以事假登記
      。



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訓練機關負責人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九、在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請核准,並應以請假單一聯送
    訓練機關辦理補考事宜。



十、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