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訂定。
二、本項訓練,各項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
十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除實習成績另外計算外,其餘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
下:
(一) 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體技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以下簡稱海洋巡防總局) 擬定實習
計畫,函送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 ,並副知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實習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不及格者由海洋
巡防總局陳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海巡署) 核轉保訓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並函知警專。
學員實習成績考核表應於教育訓練期滿後,併同教育訓練成績清冊函
送警專備查。
五、學科成績考核方式:
(一) 法律課程測驗:依規定時間舉行,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 專業課程測驗:依規定時間舉行,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體技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八、學科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及格,由海洋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核轉保
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並函知警專。
九、體技成績未達六十分為不及格,由海洋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核轉保訓
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並函知警專。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海洋巡防總局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海洋巡防總局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 (缺課) 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測驗,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