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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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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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勳章│ │六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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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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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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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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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五等 │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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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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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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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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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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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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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一等 │一萬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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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八千七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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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 │七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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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獎章 │一等 │五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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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四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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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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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 │特等 │一萬四千四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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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一萬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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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七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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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 │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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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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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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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紀念章 │一萬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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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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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支給標準(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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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三萬六千元 │
│ 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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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三萬元 │
│ 例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因公│ │
│ 死亡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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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胄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