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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公務人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八九管四字第1859283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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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人事資訊
    系統所使用共通性資料項目統一代碼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統一代碼,指經權責機關發布或選用,提供各機關人事機
    構使用之各項人事業務共通性資料內容代碼及其標準用字。



三、各項人事資訊統一代碼訂定與維護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 機關學校名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二) 個人基本資料: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 公務人員考試資料:考選部。
 (四) 公務人員銓敘審查資料:銓敘部。



四、各權責機關訂定與維護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應會商有關機關,並依下
    列順序原則選用:
 (一) 國家標準之代碼。
 (二) 國際通用之代碼。
 (三) 各權責機關已發布使用之代碼。
 (四) 編纂最完整之代碼。
 (五) 使用機關最多之代碼。
 (六) 使用時間最長之代碼。



五、各權責機關訂定或維護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於發布後,應即送銓敘部
    轉知各機關人事機構及有關機關,並副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六、各機關使用人事資訊統一代碼發現不足或不適用時,逕洽銓敘部協調
    權責機關或有關機關訂定與維護之。



七、人事資訊統一代碼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期共同彙編,以印
    成冊或以媒體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有
    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