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人事資訊
系統所使用共通性資料項目統一代碼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統一代碼,指經權責機關發布或選用,提供各機關人事機
構使用之各項人事業務共通性資料內容代碼及其標準用字。
三、各項人事資訊統一代碼訂定與維護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 機關學校名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二) 個人基本資料: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 公務人員考試資料:考選部。
(四) 公務人員銓敘審查資料:銓敘部。
四、各權責機關訂定與維護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應會商有關機關,並依下
列順序原則選用:
(一) 國家標準之代碼。
(二) 國際通用之代碼。
(三) 各權責機關已發布使用之代碼。
(四) 編纂最完整之代碼。
(五) 使用機關最多之代碼。
(六) 使用時間最長之代碼。
五、各權責機關訂定或維護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於發布後,應即送銓敘部
轉知各機關人事機構及有關機關,並副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六、各機關使用人事資訊統一代碼發現不足或不適用時,逕洽銓敘部協調
權責機關或有關機關訂定與維護之。
七、人事資訊統一代碼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期共同彙編,以印
成冊或以媒體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有
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