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貳、目的:
為培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熟練海洋、海岸
巡防事務工作及司法警察所應具備之基本知能、觀念與態度,並考核
其品德操守。
參、訓練方式:區分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二種,其中教育訓練 (含實習)
為十一個月,實務訓練為一個月,訓期共計一年,受訓人員占用人機
關職缺訓練。
一、教育訓練 (含實習) :
(一) 訓練對象: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暨歷年補訓及重訓人員。
(二) 訓練期間:十一個月,起迄期程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海
巡署) 另案通知。
(三) 訓練單位:基於本考試錄取人員錄取類科、教育訓練需求及分發機
關實務特性需要,分由海巡署所屬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執
行。
(四) 訓練重點:
1 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岸海一體之團隊精神理念。
2 應具備之依法行政、嚴正執法、危機管理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能
與觀念。
3 培養廉潔之品德操守、熱誠親切之服務態度、重視人權法治及執
法紀律。
(五) 訓練課程:依「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教育
訓練課程配當表」 (如附表一、二、二—一) 規定實施。
(六) 實施規定:
1 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十日內,將應
受訓人員報到情形陳報海巡署彙整轉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
稱培訓所) 備查。
2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考核、獎懲、請假等事項,由
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另定規定函送保訓會核備。
(七) 免除教育訓練:
曾於海巡署或所屬機關服務二年以上或經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等級之次一等級以上
考試及格資格者,得於榜示後十五日內,檢具機關證明文件或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等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
會) 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申請書如附表三) 。
二、實務訓練:
(一) 訓練對象:教育訓練成績及格及奉准免除教育訓練者,均依分配之
機關 (單位) 接受實務訓練。
(二) 訓練期間:一個月。
(三) 訓練重點:以增進海洋及海岸巡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為重點。
(四) 實施規定:
1 實務訓練人員由職缺所在單位辦理訓練事宜,且由各職缺之用人
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
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
定辦理。
2 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公假、事假
及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及休假日數,合計超過一.
五日者,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肆、訓練經費 (含津貼) :
一、訓練經費:由海巡署於年度編列預算分配所屬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
防總局運用。
二、訓練津貼:
(一)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單位)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
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
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伍、訓練成績計算:
一、教育訓練部分: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
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項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
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各項成績計算、考核規定與標準
,由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另定規定函送保訓會核備。
二、實務訓練部分:成績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考核項目
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 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 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貞、思維、見解等。占百分之十。
2 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十。
3 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等。占百分之十。
4 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分之
十。
(二) 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 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2 工作表現:占百分之四十。
陸、廢止受訓資格及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廢止受訓資格: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單位相關訓練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陳報海巡署函
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 除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外,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之
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二) 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離班時數
(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二十,或請假缺課
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 (公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
(三) 教育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
累計達三日者。
(四) 教育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單位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或實
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 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
(六) 在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七) 違反訓練機構相關規定而遭勒令退訓者。
(八)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七條規定辦
理。
柒、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應於其
訓練期滿七日內,造具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四格式)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表五格式) 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
每名證書費新台幣五百元匯票 (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
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送請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