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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30007811A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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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十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貳、目的:
    培訓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從事警察或消防工作所需基本知能暨應具備之基本觀
    念與態度,並考核其品德操守。



參、訓練方式:分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二種。
一、教育訓練:
 (一) 訓練對象: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
      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者。
 (二) 訓練期間:一年 (含期中實習三個月) ,訓練期程由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另案通知。
 (三) 訓練單位: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四) 訓練重點:
      1、建立初任警察或消防人員應具備之依法行政、嚴正執法、目標
          管理、危機管理、成長管理、服務導向等基本觀念與知能。
      2、培養廉潔之品德操守、熱誠親切之服務態度、重視人權法治、
          強化執法紀律。
      3、善用現代科技、運用科學方法、遵循作業程序、提升專業知能
          與效率。
 (五) 訓練經費 (含津貼)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經費由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六) 實施規定:
      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十日內,將應訓練人員
          之報到情形陳報內政部 (警政署) 彙整轉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
          下簡稱培訓所) 核備。
      2、受訓人員在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期間之生活管理、考核、獎懲
          、請假等事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另訂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
          定、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
          育訓練獎懲規定及教育訓練請假規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後辦理。
 (七) 體格檢查:受訓人員報到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得視個案情況,令
      受訓人員至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體格檢查標準,依
      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
      則第九條辦理,不合格者陳報內政部 (警政署) 核轉保訓會廢止其
      受訓資格。
 (八) 訓練津貼:錄取人員受訓期間津貼、福利等,比照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受養成教育正期學生 (每月一、四一九○元) 。
二、實務訓練:
 (一) 分配訓練: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二) 訓練對象: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
      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三) 訓練期間:一個月。
 (四) 訓練重點:以增進警察或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
      態度為重點。
 (五) 占缺及訓練: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並由各該單位辦理訓練事
      宜,用人機關並應指定專人輔導。
 (六) 訓練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支應。
 (七) 訓練津貼:教育訓練期滿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一個月期間,其津貼
      發給標準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補助
      辦理健保。
 (八) 其他規定: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公
      假、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一‧五日,超過之日數應相對
      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廢止其受訓資格。



肆、成績考核:
一、教育訓練部分:
    1、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警技 (含柔道、射擊、游泳、擒拿
        、警棍、綜合逮捕術、跑走等體能訓練) 、軍訓、操行、實習成
        績,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
        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成績計
        算依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另訂報保訓會核定之規定辦理。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由內政部 (警政署
        )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實務訓練部分:
    1、成績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
        比如下:
     (1) 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甲、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貞、思維、胸襟、見解等。占
              百分之十。
          乙、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
              分之十。
          丙、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
              等。占百分之十。
          丁、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
              百分之十。
     (2) 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甲、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乙、工作績效:占百分之四十。
    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 (警政署) 函送保訓
        會,經保訓會查明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伍、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訓練合格,由內政部委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核發結
    業證書。
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各訓練單位應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一星期內
    ,造具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格式) 、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清冊 (如附表二格式) 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新台
    幣五OO元匯票 (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忠孝
    東路七段五七六號) ,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陸、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及補訓: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本項考試未來如
    僅辦理二次,對於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後之補訓問題,如申請補訓
    人員每年超過十五人,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獨立編班方式辦理訓練
    ,如補訓人員少於十五人,則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與正期學生隨班
    附讀方式辦理訓練,訓期仍為一年。



柒、廢止受訓資格與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 (警政署) 函請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一) 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
 (二) 錄取人員除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
      機關 (構) 學校或各占職缺單位報到並接受訓練;自願放棄受訓資
      格或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三)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四) 教育訓練期間:
      1、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每學期請假時數 (每日
          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超過一六三小時者,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
          時數超過五十五小時者 (公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
      2、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3、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實習、操行或警技成績不及格者。
      5、其他依受訓人員之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生活管理等紀錄應
          予廢止受訓資格者。
 (五) 實務訓練期間:
      1、曠職累計達三日者。
      2、對用人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二、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
    ,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並保留受訓資格
    。
三、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服勞
    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除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予以廢止受訓資
    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
    理。



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本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細部計畫,由消防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