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分研習課程、實習及專題實務討論三部分) 。
三、訓練宗旨:
為培育初任監所管理員應具備之基本戒護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及敬業精神,俾有擔任管理人員之能力,特舉辦本訓練。
四、訓練對象與人數:
(一) 訓練對象: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監所管理
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人員。
(二) 訓練人數:男一六○名,女四十名,共計二○○名。 (並視實際錄
取人數調整)
五、訓練期間及方式:訓練期間為六個月,並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
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研習,第二階段分配至
各監院所實習,第三階段返回矯訓所進行專題實務討論。
(一) 研習課程部分: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 實習部分: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
(三) 專題實務討論部份: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同年九月二十二日。
(四) 結訓日期: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六、調訓及報到: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分配所屬機關占缺接受訓練,並應於規定時間內向
矯訓所辦理報到事宜。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
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均由矯訓所函報法務部轉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 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
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表一)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
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
悉時起算。
(二) 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
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並由保訓會通知法務部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八、訓練機關:
研習及專題實務討論課程於矯訓所辦理,實習課程由矯訓所分配實習
機關 (構) 實施。
九、訓練課程:
(一) 研習課程區分為專業課程、通識課程、技能課程、輔教課程。
(二) 實習課程由各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 (構) 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
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訓所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三) 專題實務討論課程為基本戒護知能科目。
十、訓練經費:
研習及專題實務討論課程授課講座之鐘點費及交通費,由矯訓所編列
預算支應。
十一、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 在所研習期間,受訓人員一律住宿,由矯訓所派輔導人員擔任生
活輔導與品德輔導事宜,受訓人員應遵守矯訓所有關管理規章。
(二) 實習期間,除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考核外,矯訓所
並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十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由矯訓所函報法務部轉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
(一) 訓練期間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十五日者。
(二) 研習課程及專題實務討論期間曠課累計達十小時,或實習期間曠
職累計達五日者。
(三) 研習課程及專題實務討論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矯訓所員工施以
強暴威脅者,或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四項應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
(五)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
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十三、成績考核:
(一)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計算。
(二) 學員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滿六十分
為不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矯訓所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
訓所函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矯
訓所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3.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矯訓所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
,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4.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
當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矯訓所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
格。
(三) 訓練成績之分配如下:
1.在所研習課程成績:包括研習課程及專題實務討論課程,占訓
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 學科成績:占在所研習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 (基本戒護知
能科目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其他科目之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 。
(2) 品德操守:占在所研習課程成績百分之四十 (包括觀念、操
守、性情、才能、生活等) 。
2.實習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 機關 (構) 實習課程:占實習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
(2) 品德操守:占實習課程成績百分之四十。
十四、訓練期間之津貼:
(一) 受訓人員由法務部分配所屬機關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標準發給津貼 (包含公務人員加給,但不含地域加給) ,並得依
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包含相關福利) 、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 (構) 學校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 受訓人員如係現職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三職等
本俸一級時,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
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
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
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包含公務人
員加給,但不含地域加給) 。
十五、請假規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 婚假、喪假、病假、娩假、流產假及事假,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
過十五日。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矯訓所應於一週內至培訓所全球資訊網 (網
址:http://www.ncsi.gov.tw)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二)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表三)
,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伍佰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
,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
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五七六號)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
十七、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