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
二、訓練類別:
(一) 專業訓練。
(二)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一) 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增進有關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二)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四、訓練時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 4 週,其餘時
間為實務訓練。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又
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
得少於 2 個月。
五、訓練對象:
(一)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 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
六、訓練機構:
(一) 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理。
(二) 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辦理。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免除專業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一)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
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
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1)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2.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 2)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3.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二) 申請免除專業訓練
現職關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
訓通知時,檢附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
其先行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備查,惟仍應接受 4 個月之
實務訓練。
(三)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現任或曾任關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相當之資格,並有與擬
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報
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如附
件 3) 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並函轉保訓會核定後,予以縮短
實務訓練為2個月: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八、調訓程序:
(一) 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分配財政部統籌分配財政
部關稅總局,自榜示之日起遇缺依序分配訓練。
(二) 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專業訓練;其自願
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專業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經財政部關稅總局核轉財政部核准變更調訓
梯次者,應另依財政部關稅總局通知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四) 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1 星期內,將實務訓練
計畫表 (如附件 5)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mail.cs
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
九、受訓津貼及其他權益:
(一)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三等考試錄取
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
、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者,其權益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
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
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實務訓練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
假;又其如具占缺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經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銓敘審定合格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請假規定:
(一) 專業訓練期間之請假類別及事由:
1.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點閱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長官核准者
。
2.喪假:限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
3.病假:須經訓練機關醫務人員或醫院證明 (急病,輔導員可先行
處理) 。女性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如有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
難者,得請生理假 1 日 (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並併入病
假計算。
4.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
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
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
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一、訓練經費:
(一) 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負擔,或與財政部
關稅總局共同分攤。
(二)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 (
人事費) 列支。
十二、訓練課程:
(一) 專業訓練:
1.課程分配: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
程時數分配表 (如附件 4)。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7 小時,上午 4 小時,下
午 3 小時,全週 35 小時。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財
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
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 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十三、講座聘請: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政
府機關具有行政實務經驗之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十四、生活輔導與考核獎懲:
(一)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供應膳食,居住台北、
桃園縣 (市) 、基隆市以外地區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
(二) 實務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及獎懲標準等規定,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三)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或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陳報財政部函送保
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
請假離班時數 (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超過訓練日數 20 %,
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公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 。
2.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3.專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十五、成績考核:
(一)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3 點之規定辦理,專業訓練比照基礎
訓練辦理。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
轉財政部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
成績及格。
(二) 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應於文到 1
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
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三)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
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
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 (一) 2、規定之情事
,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十六、停止訓練:
(一) 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
假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財政部函轉保訓會
核定,准予停止訓練並保留受訓資格。
(二) 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除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
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1
星期內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6)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
如附件 7) ,並繳交證書費每人新台幣 800 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
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隨文附送) ,函送國家
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副知財政部。
十八、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
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九、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