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7 條
第 2 項及飛航管制訓練手冊、飛航情報訓練手冊與航空通信人員訓
練手冊規定辦理。
二、訓練期程:
(一) 飛航管制科:約 1 年。
(二) 航務管理科:約 7 個月。
(三) 飛航諮詢科:約 7 個月。
(四) 航空通信科:約 7 個月。
三、訓練對象:
(一)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 歷年是項考試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班次與人數:
訓練班次科別及人數如下:
(一) 飛航管制班第 64 期:暫定 29 人。
(二) 航務管理班第 8 期:暫定 10 人。
(三) 飛航諮詢班第 13 期:暫定 8 人。
(四) 航空通信班第 20 期:暫定 5 人。
五、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 飛航管制科:
1.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3) 模擬實習:訓練基本管制技巧,熟習航管術語。
2.實務訓練 (OJT):於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以下簡稱總臺)
所屬各飛航管制單位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
訓練內容包含塔台各席位如資料處理、許可頒發、地面管制及機
場管制。
(二) 航務管理科:
1.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所屬各航空
站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區分為飛航管制單位實習及
實務在職訓練 2 階段,其中飛航管制單位實習於台北塔臺及中
正近場管制塔臺實施;實務在職訓練於台北、中正國際航空站及
分發服務單位實施。
(三) 飛航諮詢科:
1.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諮詢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於總臺所屬航管單位、氣象單位、飛航情報中心及或
各飛航諮詢臺學習飛航諮詢作業專業技能;訓練期間區分為飛航
管制單位實習、航空氣象單位實習及飛航情報實務在職訓練 (含
飛航情報中心及飛航諮詢臺) 3 階段。
(四) 航空通信科:
1.基礎訓練
(1) 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民航法
規。
(2) 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於總臺所屬航空通信中心學習航空通信作業專業技能
,訓練期間區分為國內通信、陸空通信及自動轉報 3 部分。
六、訓練課程:
(一) 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如各類科課程配當表。 (如附件 1)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6 小時。
(二) 實務訓練 (OJT):
飛航管制科至航管作業單位實習,飛航諮詢、航空通信及航務管理
科至本科及相關作業單位實習。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及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
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5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2)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
算。
2.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之程序: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 3)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3.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訓練。
八、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現職飛航諮詢員應
本項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者,現職航空通信員應本項考試航空通信
類科錄取者,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即原單位) 報到後 1 個月內
,得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申請
書如附件 4) ,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
會) 核定後予以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程為 1 個月。現
職人員錄取者之實務訓練得於原工作單位學習該科別之專業技能。
(三) 現職航務管理人員應本項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者,接受分發,於分
發單位報到後 1 個月內,得向分發機關提出申請免除基礎訓練及
縮短實務訓練 (申請書如附件 4) ,並函送保訓會核定後予以免除
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程為1個月。
九、訓練經費:
(一) 由航訓所年度訓練經費支應。
(二) 受訓學員之受訓津貼等事項由總臺或航空站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十、教官選聘:
除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航訓所) 專任教官外,並聘
請民航局各相關單位、航空公司之學經驗豐富人員或學者專家擔任。
十一、生活輔導:
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由航訓所、總臺或航空站派員負責輔導
受訓學員生活及諮詢等事宜。
十二、成績考核: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 30 ,實務訓練成績占百分之 4
0 ,平時成績占百分之 30 。
(一) 飛航管制科:
1.基礎訓練:學科考試、模擬實習 (LAB) 成績均需達 70 分 (
含) 以上,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
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實務訓練 (OJT):分地面管制及機場管制實習兩階段執行術科
考核。第 1 階段考核需達 70 分 (含) 以上方得繼續接受第
2 階段實習,實務訓練成績需達 70 分 (含) 以上。術科考核
前一週受考人之實務在職訓練席位查核報告表成績需全數到達
A 級,始可實施考核。如未能於訓練期程內到達 A 級者,由
實務訓練單位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3.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其中基
礎訓練之課堂、模擬實習 (LAB) 部分或實務訓練階段,其各
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各該部分或各該階段訓練總時數之十分
之一。請假時數超過前項之規定者,應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
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4.操行考核 (含獎懲) 等另依航訓所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二) 航務管理科:
1.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各階段考試成績均需達 60 分 (含) 以上
,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
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其中基
礎訓練之課堂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各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
各階段訓練總時數之十分之一。請假時數超過前項之規定者,
應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3.操行考核 (含獎懲) 依航訓所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三) 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
1.基礎訓練成績需達 70 分 (含) 以上,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應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實務訓練各階段考試成績均需達 70 分 (含) 以上。術科考核
前一週受考人之實務在職訓練席位查核報告表考評成績需全數
到達 A 級,始可實施術科考核。如未能於訓練期程內到達 A
級者,由實務訓練單位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
格。
3.訓練期間,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其中基
礎訓練之課堂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各別請假時數亦不得超過
各階段訓練總時數之十分之一。請假時數超過前項之規定者,
應層轉交通部後報請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4. 操行考核 (含獎懲) 依航訓所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十三、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並依航訓所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十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
關訓練之規定。
十五、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