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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193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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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訓練對象: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與歷
    年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為 4  個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
    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於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負責辦理。



六、調訓及報到: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各錄取人員,依名次先後順序,公開選填志
    願辦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公開分配之日起 10 日內,前往
    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分發機關為應業
    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
    練。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由訓練機關函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
    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表 1) 以電子郵件
    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
    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表 2)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二)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
      訓練 (申請書如附表 3) ,並由保訓會通知法務部或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
      資格。



八、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各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應依訓練辦法第 8 條之規定辦理 (
    申請書如附表 4) 。



九、訓練內容:
    本訓練以培養新進人員應具備之公務人員基本觀念,學習行政管理知
    能與實務工作技能,增進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陶冶品德操守,培
    養高尚情操與責任心、榮譽感、建立正確價值觀,加強團隊精神,提
    高對國家與人民之忠誠度。教導服務態度,培養公務禮儀與應對技巧
    ,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建立行政倫理與正確的人生觀,並充實執行
    員專業知識與技能,故於實務訓練期間,各訓練機關首長除應指派服
    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負責輔導,其他相關業務主管及資深績優人員協助
    輔導外,且准其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
    實習,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十、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之預算 (人事費) 列支。



十一、成績考核及獎懲: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及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有關規定
      辦理。



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受訓人
      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至
      培訓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ncsi.gov.tw) 下載請證資
      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 5) 及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清冊 (如附表 6) ,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捌佰元 (請
      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培
      訓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經核定成績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
      給遺族撫慰金;惟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
      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訓練津貼參照訓練辦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標準發給。



十四、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
      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
      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五、附則: 
      本訓練計畫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
      練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