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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4001062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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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規定。



貳、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分研習課程及實務見習2部分。



參、訓練宗旨:
    為使新進檢驗員對檢驗暨相關業務有通盤之瞭解,並吸收實務經驗,
    培養服務觀念,期能勝任檢驗員職務,特舉辦本訓練。



肆、訓練對象: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



伍、訓練期間:6 個月。
一、研習課程部分 (3 個月) :
 (一) 第一階段:專業及基礎課程部分,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
      法醫所) 實施。
      1.實施方式:由法醫所聘請學、經歷俱優之講座,傳授學員專業知
        識與經驗。
      2.實施科目:詳如課程總表 (如附件 1) 。
      3.成績計算:學員第一階段成績,分為學科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
        各別計算之。學科考試科目計有臨床醫學 (含病理學、內、外科
        學特論、法醫精神學等) 、法醫科學 (含法醫學、法醫人類學、
        藥理學、法醫毒物學及其他專業課目等) 、法醫刑事鑑識 (含毒
        物鑑識原理、血清基因學鑑識原理、鑑識常識等) 及法律及一般
        相關課程 4  大科目,分別考試依比例評分。
      4.管理考核:學員第一階段之生活管理與考核,由法醫所人事室統
        籌辦理。
      5.心得報告:學員受訓期間,應撰寫生活週記,並按週由法務部法
        醫所指定督導人員初閱後,交人事室評閱。
 (二) 第二階段:實務實習部分:
      1.實務實習地點:調查局、法醫所,建教合作教學醫院及北區各地
        檢署。
      2.實務實習項目:包含法醫病理 (相驗及解剖) 實習、法醫毒物化
        學鑑識實習、法醫血清證物鑑識實習等科目之綜合實習,各實習
        課目講座得在實習前講受該課目實習議題,再帶領學員實習,惟
        講授課目時數以不超過實習總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3.成績計算:學員實務實習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二) 之成績,由指
        導講座評閱。
      4.管理考核:學員實務實習期間生活之管理與考核,由指導講座及
        法醫所人事室辦理。
      5.心得報告:學員實務實習期間須撰寫生活週記,並於按週送指導
        講座評閱後送回法醫所人事室。
二、實務見習部分 (3 個月) :返回占缺之實務訓練機關學習。



陸、訓練課程:
    研習課程分為專業、基礎課程及實務實習,內容詳如所附訓練課程總
    表。實務見習課程由各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
    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負責輔導,且得准其閱覽卷宗、司法相驗、
    解剖及檢驗檢體時得視案情使其從旁學習。



柒、調訓及報到: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分配並通知至所屬檢察署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並應
    於規定時間至法醫所辦理報到事宜。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
    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訓練機關陳報法務
    部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
    。



捌、訓練機關:
    研習課程於法醫所舉辦,實務見習課程返回實務訓練機關學習。



玖、訓練經費:
    研習期間授課講座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訓練必要費用由法醫所經
    費預算內支應。



拾、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研習課程期間,由法醫所派人擔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輔導事宜。
二、實務見習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專人負責輔導、考核。



拾壹、成績考核:
一、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不滿 60 分為
    不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法醫所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實務訓練
    機關函報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列:
 (一) 在所研習成績占總成績 80 %。
      1.課程及實務實習訓練成績占研習成績 80 %。 (學科 60 %、實
        習 20 %) 
      2.品德素養 (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 成績占研
        習成績 20 %。
 (二) 實務見習成績占總成績 20 %。
      1.實習成績占實務見習成績 60 %。
      2.品德素養成績占實務見習成績 40 %。
三、研習成績於研習訓練結束後,由法醫所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報法務
    部彙辦。



拾貳、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
      點」有關規定辦理。



拾參、訓練期間之津貼: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俸給標
      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
      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惟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
      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訓練津貼依照訓練辦法
      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標準發給。



拾肆、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
      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
      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
      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拾伍、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受訓人
      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至
      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
      ww.ncsi.gov.tw)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 800  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
      送培訓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核定成績及格
      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
      部。



拾陸、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拾柒、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