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訓練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規定。
貳、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分研習課程及實務見習2部分。
參、訓練宗旨:
為使新進檢驗員對檢驗暨相關業務有通盤之瞭解,並吸收實務經驗,
培養服務觀念,期能勝任檢驗員職務,特舉辦本訓練。
肆、訓練對象: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
伍、訓練期間:6 個月。
一、研習課程部分 (3 個月) :
(一) 第一階段:專業及基礎課程部分,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
法醫所) 實施。
1.實施方式:由法醫所聘請學、經歷俱優之講座,傳授學員專業知
識與經驗。
2.實施科目:詳如課程總表 (如附件 1) 。
3.成績計算:學員第一階段成績,分為學科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
各別計算之。學科考試科目計有臨床醫學 (含病理學、內、外科
學特論、法醫精神學等) 、法醫科學 (含法醫學、法醫人類學、
藥理學、法醫毒物學及其他專業課目等) 、法醫刑事鑑識 (含毒
物鑑識原理、血清基因學鑑識原理、鑑識常識等) 及法律及一般
相關課程 4 大科目,分別考試依比例評分。
4.管理考核:學員第一階段之生活管理與考核,由法醫所人事室統
籌辦理。
5.心得報告:學員受訓期間,應撰寫生活週記,並按週由法務部法
醫所指定督導人員初閱後,交人事室評閱。
(二) 第二階段:實務實習部分:
1.實務實習地點:調查局、法醫所,建教合作教學醫院及北區各地
檢署。
2.實務實習項目:包含法醫病理 (相驗及解剖) 實習、法醫毒物化
學鑑識實習、法醫血清證物鑑識實習等科目之綜合實習,各實習
課目講座得在實習前講受該課目實習議題,再帶領學員實習,惟
講授課目時數以不超過實習總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3.成績計算:學員實務實習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二) 之成績,由指
導講座評閱。
4.管理考核:學員實務實習期間生活之管理與考核,由指導講座及
法醫所人事室辦理。
5.心得報告:學員實務實習期間須撰寫生活週記,並於按週送指導
講座評閱後送回法醫所人事室。
二、實務見習部分 (3 個月) :返回占缺之實務訓練機關學習。
陸、訓練課程:
研習課程分為專業、基礎課程及實務實習,內容詳如所附訓練課程總
表。實務見習課程由各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
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負責輔導,且得准其閱覽卷宗、司法相驗、
解剖及檢驗檢體時得視案情使其從旁學習。
柒、調訓及報到:
錄取人員由法務部分配並通知至所屬檢察署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並應
於規定時間至法醫所辦理報到事宜。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
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訓練機關陳報法務
部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廢止其受訓資格
。
捌、訓練機關:
研習課程於法醫所舉辦,實務見習課程返回實務訓練機關學習。
玖、訓練經費:
研習期間授課講座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訓練必要費用由法醫所經
費預算內支應。
拾、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研習課程期間,由法醫所派人擔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輔導事宜。
二、實務見習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專人負責輔導、考核。
拾壹、成績考核:
一、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不滿 60 分為
不及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法醫所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實務訓練
機關函報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列:
(一) 在所研習成績占總成績 80 %。
1.課程及實務實習訓練成績占研習成績 80 %。 (學科 60 %、實
習 20 %)
2.品德素養 (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團隊精神) 成績占研
習成績 20 %。
(二) 實務見習成績占總成績 20 %。
1.實習成績占實務見習成績 60 %。
2.品德素養成績占實務見習成績 40 %。
三、研習成績於研習訓練結束後,由法醫所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報法務
部彙辦。
拾貳、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
點」有關規定辦理。
拾參、訓練期間之津貼:
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俸給標
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
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惟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
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訓練津貼依照訓練辦法
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標準發給。
拾肆、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
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
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
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
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
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拾伍、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受訓人
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至
國家文官培訓所 (以下簡稱培訓所) 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
ww.ncsi.gov.tw)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 800 元
(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
送培訓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核定成績及格
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
部。
拾陸、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拾柒、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