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業務相關之行政爭訟事件,除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部得設行政爭訟事件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
(一) 對於訴願人所提訴願,重新審議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二) 考試院撤銷本部原行政處分,逕予變更決定或發回本部另為處分時
,重新審議本部因應措施。
(三) 對於訴願或行政訴訟,審議答辯書 (狀) 是否妥適及必要之關係文
件是否齊全。
(四) 指定代理人代表本部參與訴願或行政訴訟。
(五) 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對行政爭訟事件,相關單位應擬具答辯書 (狀) 初稿,並提交本會審
議。
本會對前條第一款如認為所提訴願有理由,得決議撤銷或變更原行政
處分,並交相關單位據以執行及將結果陳報考試院;如認為訴願無理
由,應附具答辯書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交考試院,並將答辯書抄送訴
願人。
本會作成前項決議前,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到會陳述意見。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行政爭訟事件之審議事項,由部長指派次
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三人,以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為原則,由
部長就本部簡任人員中調派兼任之,必要時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五、主任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委員負責行政爭訟事件之初審、調查及擬具處
理意見等事項。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所作各項決定,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調派本部人員兼任或專任之
。
九、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 行政爭訟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二) 相關單位初擬答辯書 (狀) 等文稿之彙辦事項。
(三) 本會議事有關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 行政爭訟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 一般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議事紀錄事項。
(四) 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十、遇有行政爭訟事件,本會應將據以處分之相關證據資料提出於考試院
或行政法院。當事人因考試評分事件而請求重新評閱、閱覽或影印試
卷並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而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閱覽、抄錄、影
印或攝影試卷時,應以試卷原卷提供考試院或行政法院,並以試卷影
本留存本部。
前項試卷原卷,應請考試院或行政法院於提供當事人閱覽或為任何複
製行為時,就閱卷委員簽名之處予以彌封遮蓋後採影印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