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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行政爭訟事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選規字第0891300053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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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業務相關之行政爭訟事件,除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部得設行政爭訟事件處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
 (一) 對於訴願人所提訴願,重新審議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二) 考試院撤銷本部原行政處分,逕予變更決定或發回本部另為處分時
      ,重新審議本部因應措施。
 (三) 對於訴願或行政訴訟,審議答辯書 (狀) 是否妥適及必要之關係文
      件是否齊全。
 (四) 指定代理人代表本部參與訴願或行政訴訟。
 (五) 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對行政爭訟事件,相關單位應擬具答辯書 (狀) 初稿,並提交本會審
    議。
    本會對前條第一款如認為所提訴願有理由,得決議撤銷或變更原行政
    處分,並交相關單位據以執行及將結果陳報考試院;如認為訴願無理
    由,應附具答辯書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送交考試院,並將答辯書抄送訴
    願人。
    本會作成前項決議前,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到會陳述意見。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行政爭訟事件之審議事項,由部長指派次
    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三人,以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為原則,由
    部長就本部簡任人員中調派兼任之,必要時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五、主任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委員負責行政爭訟事件之初審、調查及擬具處
    理意見等事項。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所作各項決定,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調派本部人員兼任或專任之
    。



九、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 行政爭訟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二) 相關單位初擬答辯書 (狀) 等文稿之彙辦事項。
 (三) 本會議事有關事項。
 (四) 其他交辦事項。
    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 行政爭訟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 一般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議事紀錄事項。
 (四) 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十、遇有行政爭訟事件,本會應將據以處分之相關證據資料提出於考試院
    或行政法院。當事人因考試評分事件而請求重新評閱、閱覽或影印試
    卷並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而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閱覽、抄錄、影
    印或攝影試卷時,應以試卷原卷提供考試院或行政法院,並以試卷影
    本留存本部。
    前項試卷原卷,應請考試院或行政法院於提供當事人閱覽或為任何複
    製行為時,就閱卷委員簽名之處予以彌封遮蓋後採影印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