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警技、軍訓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學科、警技、軍訓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
段成績。
五、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警技成績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六、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階段
學科成績。
(二)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
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軍訓每週
時數,為階段警技、軍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軍訓、操行成績按第三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
段成績,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七、學科各科目之階段成績達科目數五分之一不及格者,由訓練機構函報
內政部警政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
止其受訓資格。
八、警技、軍訓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構函報內政部警
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
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教務處處理。
十、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