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17 條第 2 項。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
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洋及海岸巡防工作所需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
守及服務態度。
三、訓練對象:
(一)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
四、訓練時間:合計 6 個月
(一)基礎訓練:4.5 個月。
(二)實務訓練:1.5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基礎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以下
簡稱研習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
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依「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實施。
2.上課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 小時,全週 35 小時
。上課時間以外作息活動,由研習中心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課前
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聘請: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具
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者外,不
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基礎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海巡署另案通知;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
間內至研習中心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接受訓練,
實務訓練機關並於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
表 1)以電子郵件傳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及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以
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及海巡署。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
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
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
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表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申請書如附表 3)。
十一、免除基礎訓練:
(一)曾於海巡署或所屬機關服務 2 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官(警
察)資格;或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次一等級
以上考試及格者,得於接獲調訓通知後 15 日內,檢具機關證明
文件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等文件,報送(申請書如附表 4)保訓
會核定,免除基礎訓練。
(二)經核定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1.5 個月之實務訓練及通
過游泳測驗。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訓練,並由用人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依
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基礎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基礎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二)實務訓練期間,確有從事本職相當工作之事實,得依所占職務工
作內容或服務地區,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海巡行政類科)、海上
職務加給(海洋巡護類科)或地域加給。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訓練機關接受訓練者,原經銓
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級俸,其
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
職等標準支給。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基礎訓練:訓練期間供給膳宿及服裝,其生活管理依「95 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規
定」辦理。(如附件 2)
(二)實務訓練: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
十五、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請假規定」辦理。(如附件 3)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獎懲規定」辦理。(如附件 4)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
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
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基礎訓練:
1.操行成績:占 30 %。依「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如附
件 5)
2.學業成績:占 70 %(含學科測驗占 50 %、體技測驗占 20
%)。依「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
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體技測驗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如附件 6、7)。
3.訓練成績由研習中心評定後,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5) 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及受訓人員占缺機關備查。
(二)實務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
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源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報海巡署函
送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
至第 7 項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造具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6)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
冊(如附表 7)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 800
元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
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副知海巡署。
(二)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
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陳報
海巡署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
,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超過訓練日數 20 %,
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四)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五)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長官、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六)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七)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
(八)訓練期間未通過游泳測驗者。
(九)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
致超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
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一次
。公假係指以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
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訓練機關核准
者為限。
(二)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
易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
制戒治,除依第 19 點第 9 款規定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
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二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後之補訓或重新訓練,由本署以
與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相關班隊隨班附讀方式或併於各年度海巡特
考訓練班隊辦理,訓期為 6 個月(含基礎訓練 4.5 個月、實
務訓練 1.5 個月)。訓練課程不適用本計畫第 6 點第 1 款
第 1 目規定,並依實際情形另定隨班附讀相關規定函送保訓會
核定。
二十二、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
關訓練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送請保訓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