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
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三、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
第 3 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 4 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
分階段考試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