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目的:培訓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所需基本消防技能,鍛鍊強健體魄,訓練救災技能,俾提昇消防
整體執勤能力。
三、實施對象: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暨歷年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補訓及重新
訓練人員。
四、實施科目:柔道、游泳及消防體能訓練等三科目。
五、每階段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階段
成績百分之四十。
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體技科目期末驗收標準規定如下:
(一)柔道:測驗各種護身倒法及各種摔法(動作正確者 60 分至 75 分
,動作正確且姿勢優美者 76 分至 90 分)評定分數為期末成績。
(二)游泳:
1.第一階段:不限姿勢,不限時間,不間斷游畢 50 公尺。
2.第二階段:游畢捷、蛙式各 100 公尺;男生限時 8 分鐘,女
生限時 10 分鐘。
3.成績核算: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者 60 分至 70 分;動作
正確且於一定時間內,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者 71 分至 8
0 分;動作正確且於一定時間內,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
速度佳、姿勢優美者 81 分至 90 分。
(三)消防體能訓練:
1.第一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生限時 17 分鐘,女生限時 19
分鐘。
2.第二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生限時 16 分鐘,女生限時 18
分鐘。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1分計算,最高 100
分。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八、體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依九十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
二次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第 19 點
規定,由訓練機構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