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為初任關務人員之基礎訓練,以初步認識關務工作之範
疇、充實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增進有關關務業務之專
業知識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與工作有關之關務業務專業知識、所需知能及品
德操守與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
四、訓練時間
(一)專業訓練:4 週。
(二)實務訓練:專業訓練時間以外,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2 項訓練合
計 4 個月;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12點),得予縮短實
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財訓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分配: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程
時數分配表(如附件 1)。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 小時,上午 4 小時,下午
3 小時,全週 35 小時。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財訓所自
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使
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
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經
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並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訓所負擔,或與財政部關稅總局(以下簡
稱關稅總局)共同分攤。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
事費)列支。
八、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關稅總局,自榜示之日起遇缺
依序分配訓練。
(二)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接
受實務訓練,並於規定時間至財訓所報到接受專業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
表(如附件 2)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並副知國家文
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
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
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3)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申請書
如附件 4)補訓或重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
缺調訓。
(二)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現職關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
訓通知時,檢附證明文件向關稅總局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其先行
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保訓會備查,惟仍
應接受 4 個月之實務訓練。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
)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
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
訓練: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
優良,得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曾任雇員,最近 5 年內具有
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
點以上者,視同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之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
經驗,得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
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練
,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
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
員。所稱雇員,指依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廢止前之雇員管
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
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關稅總局及所屬各關稅局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關稅總局及所屬各關稅局現職人員撫卹
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比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
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加給:比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
法定加給。)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加給:比
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八】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
法定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者,原經銓敘
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
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
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
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
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供應膳食,居住台北縣(市)以外地區之
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該期間之生活管理,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3 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
辦理。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 4 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
理。
(二)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辦理考評,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
關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7)。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政
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訓
練期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 9)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培訓
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
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捌佰元郵
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
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並副知財政部。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關稅總
局、實務訓練期間則由各辦理訓練之關稅局,函報財政部,核轉
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者。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
迫者。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請
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
,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8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
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
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