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8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及歷年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實施科目:體能訓練(跑走)、游泳、射擊、柔道、擒拿警棍術及綜
合逮捕術等 6 科目。
四、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每階段警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期末驗收,評定成
績及發給證書,本項成績占階段成績 40 %。
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警技科目期末驗收標準及成績評定如下:
(一)體能訓練(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評定: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
(二)游泳:
1.第 1 階段:不限時間、不限姿勢,能續游不間斷,完成 25 公
尺為合格。
2.第 2 階段:不限時間、不限姿勢,能續游不間斷,完成 50 公
尺為合格。
3.成績評定:
(1)動作正確者:60 至 70 分
(2)動作正確且有速度者:71 至 80 分
(3)動作正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81 至 90 分。
(三)射擊:
1.第 1 階段:實施國際環形靶、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射擊
子彈數 10 發,時限 4 分鐘之測驗。
2.第 2 階段:實施近迫、五環靶,射擊距離 15 公尺,射擊子彈
數各 10 發,時限 30 秒鐘之測驗。
3.成績評定:測驗成績核列為期末成績。
(四)柔道:
1.第 1 階段:
(1)「前迴轉倒法」以前迴轉倒法躍過 1 人(曲膝、曲肘、伏臥
或以其它障礙物),左右各 2 次,並順勢起立。
(2)重量訓練:男性 1 分鐘 30 公斤高位拉力機 40 次,蝴蝶機
30 次,女性 1 分鐘 20 公斤高位拉力機 30 次,蝴蝶機 2
0 次為合格。
2.第 2 階段:
(1)「摔倒法」自選動作(限大動作),於 30 秒以內男性應達 8
次;女性應達 5 次。
(2)重量訓練:男性 1 分鐘 30 公斤高位拉力機 50 次,蝴蝶機
40 次,女性 1 分鐘 20 公斤高位拉力機 40 次,蝴蝶機 3
0 次為合格。
3.成績評定:柔道授課內容以熟練及正確度評定成績占期末成績 5
0 %;重量訓練測驗以超過合格標準每增加 1 次,測驗成績加
2 分計算,最高 100 分。本項平均分數占期末成績 50 %。
(五)擒拿警棍術及綜合逮捕術:
1.第 1 階段(擒拿警棍術):
(1)測驗擒拿基本 6 式及警棍基本 10 式。
(2)握力器單手 1 分鐘:男生 50 次為合格,女生 40 次為合格
,每多 1 次,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
2.第 2 階段(綜合逮捕術):
(1)測驗基本型 10 式攻防、實戰訓練 10 式。
(2)握力器單手 1 分鐘:男生 60 次為合格,女生 50 次為合格
,每多 1 次,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00 分。
3.成績核算:授課內容以熟練及正確度評定成績占期末成績 50 %
;握力器單手 1 分鐘測驗成績占期末成績 50 %。
七、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