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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0751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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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  
    點。



二、對象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以下簡稱網路基礎訓練),以利用網
      路線上學習期間,無需輔助器具或設施(含軟、硬體)之錄取人員
      為限。
(二)網路基礎訓練,由錄取人員依個人意願並斟酌身心障礙程度,採自
      由報名方式參加。
(三)需輔助器具或設施,及未提出申請網路基礎訓練之錄取人員,均予
      免除網路基礎訓練。



四、申請程序
(一)錄取人員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5 日內,向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1),並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核准參加網路基
      礎訓練。
(二)前點所定需否軟(硬)體輔助器具或設施,係依申請人之身心障礙
      類別與程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培訓所網路基礎訓練課程環境等,
      審酌申請人得否順利實施網路線上課程,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協助瞭解,併前項申請規定,送由培訓所認定之。



五、網路基礎訓練
(一)經核准參加網路基礎訓練之錄取人員,應於實務訓練期間之上班時
      間,至培訓所「文官 e  學苑」網站(網址:http://ecollege.n
      csi.gov.tw,並請加入為新學員)之「身心障礙特考基礎訓練」專
      區進行網路學習,三等考試錄取人員網路基礎訓練課程計 20 科,
      共 52 小時,四等及五等考試錄取人員網路基礎訓練課程計 15 科
      ,共 38 小時(網路基礎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2),並於實務訓
      練期滿日前,取得學習時數認證。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主動提供網路基礎訓練所需之電腦設備
      (施),安排特定上班時間供錄取人員參加網路基礎訓練,並給予
      必要之協助。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定期檢核錄取人員是否完成網路基礎訓
      練,並於確認完成後,將錄取人員取得學習時數認證資料函送培訓
      所。
(四)錄取人員倘經核准參加網路基礎訓練,於網路線上學習期間,因個
      人身心障礙因素致未能完成訓練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函報培訓所,逕予免除網路基礎訓練。



六、本作業規定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