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飛航管制訓練手冊及航務管理訓練手冊。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飛航管制科
1.基礎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3)模擬實習:了解基本管制技巧,熟悉機場管制之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容
包含塔臺各席位如資料處理、許可頒發、地面管制及機場管制實
務在職訓練(OJT) 。
(二)航務管理科
1.基礎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訓練內容有飛航管制單位實
習、臺北國際航空站、桃園國際航空站及分發服務單位航空站實
務在職訓練(OJT) 。
三、訓練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
四、訓練時間
(一)飛航管制科:11 個月。
(二)航務管理科:6 個月。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為
1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
(一)飛航管制科
1.基礎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人員訓
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總臺)辦理。
(二)航務管理科
1.基礎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各分發服務之航空站辦理。
六、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
1 課程配當
(1)飛航管制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表 1)。
(2)航務管理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表 2)。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課程為 09:00~12:00,下午課
程 13:30~16:30;另每日 08:30~09:00 及 16:30~17:20 為自
習、測驗、體育課或其他班務活動。
(二)實務訓練:分別於附表 1 及附表 2 所列作業單位接受實務訓練
。
七、訓練經費
(一)受訓人員訓練津貼等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二)其他訓練所需經費由航訓所年度訓練經費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各科錄取人員依下列程序調訓
1.飛航管制科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先至總臺報到後再至
航訓所接受基礎訓練。
2.航務管理科考試錄取人員由民航局通知各錄取人員至分發服務單
位報到後,再依規定時間至航訓所接受基礎訓練。
(二)各縮短實務訓練人員之用人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training@ncsi.gov.
tw)。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如附表 4),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
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
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如因故未能採行線上申辦,請
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4),改以書面方式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如附表 5),並由保訓會通知交通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如因故未能採行線上申辦,
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表 5),改以書面方式掛號郵
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或現職航務管理
人員應本項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者,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
10 日內,得向實務訓練機關或分發機關申請免除基礎訓練及縮
短實務訓練(申請書如附表 6),並函送保訓會核定後,予以免
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1 個月。
(二)前項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之實務訓練得
於原工作單位學習該科別之專業技能。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受訓人員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
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
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
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且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
1.由航訓所供應受訓人員午餐,居住臺北市(縣)以外地區之受
訓人員得申請總臺宿舍,惟需支付水、電費用;住宿者由航訓
所供應三餐(假日均不提供用餐)。
2.該期間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
理要點」及航訓所學員手冊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依訓練辦
法及實務訓練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
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派員負責輔導受訓人員生活及諮詢
等事宜。
十五、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十分之一
。
(二)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
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十分之一。
十六、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
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成績計算百分比:基礎訓練成績占 45 %(學科及模擬實習考核
占 30 %、平時成績占 15 %),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分階
段執行術科考核占 40 %、平時成績占 15 %)。
(二)考核項目及成績標準
1.飛航管制科
(1)基礎訓練:分學科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
A.學科考核:學科平時測驗(占 60 %)與學科期末測驗(
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不及格者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
B.模擬實習(LAB) 術科考核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不及格者,得於 1 週內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
(2)實務訓練
A.實施 1 至 2 次階段性考核及期末考核。階段性及期末
之術科考核成績均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通過考核
,得於 1 週內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飛
航管制科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7)。
B.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飛航管
制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8)成績需全數到達 A
級,始可實施考核。
(3)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管制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冊規
定辦理,基礎訓練階段占 15 %、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9,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2.航務管理科
(1)基礎訓練:學科平時測驗(占 60 %)與學科期末測驗(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不
及格者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
(2)實務訓練
A.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通過考核
,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航務管理科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10) 。
B.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航務管理科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11) 成績需全數到達 A 級
,始可實施實務訓練考核。
(3)平時成績考核分別依「航務人員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
冊規定辦理,基礎訓練階段占 15 %、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12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民航
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
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訓練單位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
滿 7 日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13) 、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表 14) 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
文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
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
伍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臺北市
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函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
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飛航管制科基礎訓練學科考核或模擬實習術科考核任一項經重
考仍不及格者,航務管理科基礎訓練學科測驗經重考仍不及格
者。
3.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缺課時數超過各該訓練課程時
數十分之一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員工施
以強暴脅迫者。
6.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全
數到達 A 級,或飛航管制科實務訓練階段性或期末之術科考
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成績考核經重考仍
不及格者,或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
者。
7.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民航局
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9.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重新訓練,或申請未
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
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9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
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213986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以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