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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8000926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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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8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補
      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實施科目:消防體適能訓練、游泳、水上救助、基本戰技訓練、繩索
    救助訓練與救災器材操作等 5  項科目。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每階段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階段
      成績 40%。
(四)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游泳及消防體適能訓練期末驗收標準規定如下: 
(一)游泳:
      1.第一階段:不限姿勢,不限時間,不間斷游畢 50 公尺為合格。
      2.第二階段:游畢捷式、蛙式各 100  公尺;男生限時 8  分鐘,
        女生限時 10 分鐘為合格。
      3.成績評定:
     (1)動作正確者:60  至 70 分
     (2)動作正確且有速度者:71  至 80 分
     (3)動作正確、有速度且姿勢優美者:81  至 90 分。
(二)消防體適能訓練: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步;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步;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評定: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
        00  分。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