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及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21 點之規定。
二、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
行政中立」、「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
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
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楷模。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職前學習」、「專業
學習」等訓練課程,以訓練具有「專業」、「熱忱」、「負責」、
「關懷」、「公正」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並兼具溝通協調能力,
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務。
(三)確立工作職志,鼓舞專業意願,秉於「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
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理念,建立政風人員以「預防貪瀆不法
,澄清吏治,端正機關政風」為己任,「樹立廉能政治,促進團結
,維護機關安全」為目標。
三、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
1.職前學習: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
2.專業學習: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訓
練內容。
四、訓練時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5 個月。基礎訓練時間為高考三級考試
4 星期、普通考試 3 星期,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5 個月實務訓練;又符合縮短實務
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三)本訓練自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
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有關實務訓練實施之日期,依法務部函辦
理,基礎訓練實施之日期依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函
辦理。
五、訓練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六、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培訓所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期間由受訓人員所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
編列之預算支應;專業學習期間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培
訓所申請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准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
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
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或培訓所全球資訊網站(保
訓會:www.csptc.gov.tw;培訓所:www.ncsi.gov.tw) 之「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
郵寄培訓所核轉保訓會辦理。
八、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培訓所申請核轉保訓
會核准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或銓敘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或培訓所全球資訊網站(
保訓會:www.csptc.gov.tw;培訓所:www.ncsi.gov.tw) 之「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
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
掛號郵寄培訓所核轉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
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基礎訓練
(一)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錄取人員
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
人員清冊(如附件 3-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培訓所核轉保
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
與考試錄取同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資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5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0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函送培訓所
核轉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2):
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等
級之同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資格逾 5 年,或次一等級考試及格資
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逾 5 年,或次一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
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並
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經
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
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1、(1)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
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
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
員。
(五)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未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風
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職前學習、專業學習,如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屆滿之日。
十一、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訓
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
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並於規定時
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並
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5.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
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報到,重新起算訓練
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接
受「實務訓練」,其中含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另「基礎訓練」
安排於專業學習之前實施。
(三)法務部應於參加專業學習人員至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
會(training@csptc.gov.tw) ,並副知培訓所(training@ncs
i.gov.tw)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training@mail.tpgpd.gov.tw
);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機關並副知銓敘部(training@mocs.gov.
tw)。免專業學習人員則由分配占缺用人機關(構)辦理。
(四)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
練機關(構)核轉培訓所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培訓所
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五)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處
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
(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
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
關(構)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二、受訓人員權益
(一)分配機關(構)占缺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
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
貼。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1)津貼: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2.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
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十三、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由保訓會另訂之。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根據實際工作
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集中調訓,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
第 24 期專業學習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6),本「
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
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
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
置狀況。
C.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題
研討。
D.實地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實地
訓練實施要點」(如附件 7),由法務部指定績效優良之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研閱案卷、實際演練、現場見習方式
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往
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四、講座聘請
(一)基礎訓練:由培訓所提供講座薦介名單分送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學校遴聘講座。
(二)專業學習:由法務部遴聘講座。
十五、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受訓人員之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之課業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法
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輔導注意事項」(如附件 8)、「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 9
)及「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
10)規定辦理。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職前學習: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請假注意
事項」(如附件 11) 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
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3.基礎訓練期滿,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
7 日內,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定
,並由培訓所函送法務部參考。
(二)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
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12) 規定辦理。
2.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發給結業證書
。
3.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二、(四
)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法務部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具訓練成績
清冊(如附件 13-1、13-2) 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附件
13-3),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培訓所網站 http:
//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人員資
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匯票(請使
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函送培
訓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用人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
)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者。
5.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 2 點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限超過「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
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
迫者。
8.職前學習期間曠職累計達 4 小時以上者。
9.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獎懲要點」第 10 點
規定應廢止受訓資格者。
10.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或申請未獲
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
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
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
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
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或
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依本訓練計畫
所定期程,於分配實務訓練職缺所在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4) 函報法務部核轉培訓所核定,
成績及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二、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三、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