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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公人字第0980013096A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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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 2 條
中心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
    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