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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0123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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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警技成績考核科目為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項。



三、警技成績考核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
    格,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警技成績考核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
      柔道成績考核占 66%(每週上課 4  小時)、射擊成績考核占 34%
      (每週上課 2  小時)。
(二)第 2  階段:
      柔道成績考核占 50%(每週上課 4  小時)、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
      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射擊成績考核占 25%(每週上課 2
      小時)。
(三)第 3  階段:
      柔道成績考核占 66%(每週上課 4  小時)、射擊成績考核占 34%
      (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警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柔道、綜合逮捕術:
      1.平時考查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階段考核
        成績 50%。
      2.筆試成績:於訓練期間,由教官出題實施筆試,占階段考核成績
        10%。
      3.期末考試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期末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
(二)射擊:
      1.平時測驗成績: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學習精神考查成績: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3.鑑定測驗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期末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