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時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時間為三等考試 5
週,依本計畫第 9 點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者,訓練期間為 3 週;
四等考試 3 週,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 11 點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
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2 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
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四、訓練對象
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特種考
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訓練機關(構)
(一)基礎訓練:委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
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任之
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由保訓會另訂之。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7 小時為原則,全週 35 小時
。其時間之配當,由文官學院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
,得由文官學院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預為準備,提供
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講授參考大綱,供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
人員。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報
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
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
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
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
人員,或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2.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
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擬定輔導方式,填寫實務訓
練計畫表分發受訓人員,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
導要點規定辦理,及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3.各類專業人員,如認為必須施予較長期間之專業知能訓練者,得
於實施實務訓練期間,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基礎訓練時間外,另行
集中訓練。
4.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
)年度訓練經費列支。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支。
八、調訓程序
(一)基礎訓練:依文官學院調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准予延期於
1 個月內報到外,應於接到分配實務訓練報到通知後 10 日內,
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2.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
計畫表(如附件 1)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csptc
.gov.tw ),並副知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九、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
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至
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別
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
核准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
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退輔會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
請書(同附件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
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免除基礎訓練
(一)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
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
員清冊(如附件 4-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
除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
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
(二)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一)2 、及(三)2 、規定辦
理者外,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
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
附件 4-2),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
基礎訓練。
2.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
及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三)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0 日
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函送保
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成績及格逾 4 年,且為現任或最近 4 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
2.訓練辦法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
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 4
年內復應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四)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免除基礎訓
練,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5
),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
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
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
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構)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
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
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 )。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
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訓
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受實
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申請書如附件 7)。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
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
機關(構)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
核定為成績及格。
(五)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
構)訓練。
(六)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
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
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七)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
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
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四)2 、規定之情事
,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
績及格。
(八)各基礎訓練機關(構)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 15 日內,填具本質
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學院彙送保
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後,函送用人機關(構)參考。
(九)實務訓練期滿,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十)關於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
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7 日內,至保訓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
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
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
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
繳款」,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
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
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
款。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
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
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退輔會核轉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
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請
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
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
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8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
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核准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附則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 週期間,其
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參照保訓會 99 年 11 月 25 日公訓字
第 0990015733A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
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