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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財務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部管二字第1003385050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銓敘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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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公務人員協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
    理。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協會,係指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成立之公務人
    員協會。



三、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四、公務人員協會之會計基礎,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得採用權
    責發生制。



五、公務人員協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貳、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六、會計報告包括: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公務人員協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七、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
    前項各類會計科目之名稱及說明如附件二。



     參、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
八、會計簿籍包括: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其他簿籍。
    年度預算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一種,其
    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



十、原始憑證包括:
(一)收支預算表。
(二)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三)收據簿。
(四)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五)出差旅費報告單。
(六)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七)發票、契約、定貨單。
(八)財產毀損報廢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執行法令或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務人員協會依需要
    自行訂定。



十一、記帳憑證包括: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肆、預算及決算之編審
十二、公務人員協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
      預算表,並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於三月底前函送主管
      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
      會議決,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
      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十三、公務人員協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
      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
      監事會議決,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
      會議決後,於三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監事會議決,造
      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會員或
      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伍、財產管理
十四、本作業規定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十五、本作業規定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負
      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十六、公務人員協會土地、房屋及建築之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他項
      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



     陸、財務及會計處理
十七、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
      章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十八、公務人員協會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
      ,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公務人員協會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
      會訂定,並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十九、公務人員協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不得作為結餘之分配。



二十、公務人員協會之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經理事會議決後交
      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
      支付。
      財物應以公務人員協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且不得挪
      為私用。



二十一、公務人員協會經費收入,應掣開理事長及會計或財務人員蓋章之
        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秘書長或
        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二十二、公務人員協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公務人員協會統收統
        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二十三、公務人員協會之各項會計報告,應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審議後,於
        每年三月底前公告,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



二十四、公務人員協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
        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
          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造冊議決並
        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
        延長之。



     柒、財務查核
二十五、公務人員協會之財務查核,由監事會為之,財務查核報告應函送
        主管機關備查。



二十六、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公務人員協會財務查核,並得委託
        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如公務人員協會對主管機關之財務查
        核有推諉或拒絕之情形,應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辦理。



二十七、公務人員協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