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建立初任基層海巡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巡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四、訓練時間及地點
(一)訓練時間合計 18 個月:
1.教育訓練:16 個月(含 2 次實習計 6 個月)。
2.實務訓練:2 個月。
(二)預定於 101 年 2 月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
洋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海洋總局)實施教育訓練。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由海巡署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並由海洋總局執
行。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占海洋總局職缺,由該總局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分配事宜,並由所占職缺單位辦理訓練事宜,海洋總局應指定專人
輔導。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由海巡署(海洋總局)規劃,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8 小時,上、下午各 4 小時
,全週 40 小時(視狀況調整)。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
海洋巡防總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海洋總局準備,提供講座
使用。
4.教材編印:由海洋總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
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海洋總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
經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6.實習訓練:由海洋總局規劃辦理。
7.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即
作成紀錄並通報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
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1 個月)為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
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
辦所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
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作之資
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1)。有關輔導重點
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5 點
及第 6 點規定辦理。
3.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 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單
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2),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將計畫
表影本函送保訓會並副知海巡署。
4.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立即通報
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表 3)。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七、訓練經費
(一)教育訓練:由海洋總局編列預算支應(含津貼)。
(二)實務訓練:由用人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由海洋總局規劃訓練期程通知。
(二)實務訓練: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ww
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附表 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並應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
足資證明之文件,由海洋總局陳轉保訓會(副知海巡署)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海巡署(海洋總局)辦理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
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
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
請書(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得視個案情況,令受訓人員至臺北市立
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陳報海巡署(海
洋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實缺,其津貼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俸額標準津貼(18,445 元)發給,得補助辦理健保,供給膳宿
、服裝及訓練機關、學校印行之教材,並得支給婚、喪、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
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實務訓練期間: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
貼及其他法定加給,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如附件 1),併本訓
練計畫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並由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如附件 2),併本訓練
計畫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另公假、事假及
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 1.5 日,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
務訓練期間。
十五、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如附件 3),併本訓練計
畫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上述成績
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
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海洋總局訂定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附件 4)、
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附件 5)、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
核規定(附件 6),併本計畫陳報海巡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考
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6):
1.本質特性:占 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見解等
,占 15%。
(3)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關懷待人等,
占 10%。
2.服務成績:占 55%。
(1)學習態度:是否具有良好、積極、正面、和諧、互助的學習
態度,確實完成輔導方式所列之各項學習,占 20%。
(2)工作績效:是否具有海巡專業、效能、品質,能在限期內完
成交付之工作,並能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占 35%。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海巡署(海洋總局)函
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海巡署委請訓練之訓練
機關(構)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三)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教育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
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
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後,以列印
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
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五)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
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
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7)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六)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洋總局函報海巡署核轉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依教育訓練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每階段之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 者,或每
階段之非正課請事假超過 7 日,或事、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
者(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 ,或實務訓
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員工施
以強暴脅迫者。
8.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
9.其他依受訓人員之獎懲、成績考核等規定應予廢止受訓資格者
。
10.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
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
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或請假日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海巡署
(海洋總局)函轉保訓會核定,准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