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1.建立初任矯正人員應具備之法治觀念、人文素養、目標管理、危
機處理、領導統御等矯正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廉潔品操、依法行政、團隊精神、重視人權法治及提升專業
效能。
(二)實務訓練:
培育初任監獄官應具備之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
神,俾有擔任中階幹部之能力。
三、訓練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
暨歷年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含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訓練期間為 8 個月。
(一)教育訓練:6 個月(含實習 3 個月)。
(二)實務訓練:2 個月。
(三)符合免除教育訓練之人員,仍應接受 2 個月之實務訓練。
五、免除教育訓練
(一)訓練對象具中央警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矯治
組畢業資格者,或符合免除教育訓練所需學分表(如附件 1)之資
格者,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向法務部矯正署
(以下簡稱矯正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二)錄取人員係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應屆畢業者,由該校
依附件 2 格式造冊,統一向矯正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六、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
1.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習部分:在矯正署研習。
2.實習課程部分:由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二)實務訓練:在矯正署研習。
七、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包括課程研習、科員矯正實務研討及實習等三部分。
1.課程研習:一般法律課程、矯正專業課程、通識課程、矯正法規
、技能課程等。
(1)一般法律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行政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實務、少年與
兒童之法律問題探討等課程。
(2)矯正專業課程:包括監獄學、犯罪學、修復式正義的內涵及其
實行現況、犯罪矯治工作專題演講、犯罪心理學、社會心理學
、被害者學、精神醫學簡介、輔導原理與技巧、老人心理與輔
導、犯罪被害人的創傷與輔導、家庭暴力防治理論與實務、性
侵害犯罪防治理論與實務等課程。
(3)通識課程:包括有效領導管理、公文製作及習作、風險管理與
危機處理、溝通技巧、矯正英文會話、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
認識身心疾病、政策協調與執行力等課程。
(4)矯正法規:包括矯正機關組織準則、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
、羈押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條例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
施通則、替代役實施條例及相關法規等課程。
(5)技能課程:包括基本教練、槍枝分解結合與實彈射擊、警棍與
帶離術、綜合逮捕術、摔角等課程。
2.科員矯正實務研討:透過科員職務實務專題研討,加強戒護管理
經驗交流。專題研討包括教區科員、值班科員、工場、舍房、炊
場、崗哨、巡邏、接見、送入物品檢查、收容人檢身、安全檢查
、門衛及檢查站、收容人發受書信及購物、收容人違規及報告申
訴之處理、特殊收容人管理等各項戒護勤務。
3.實習:由各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
課程,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
(二)實務訓練:包括課程研習、科員矯正實務研習、技能訓練及教輔活
動等四部分。
1.課程研習:包括貪污治罪條例、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公務
員服務法、行政罰法、政府採購實務及訓練法規介紹等法律實務
課程;精神病犯之管理、生命教育的本質與內涵等實務輔導技巧
課程;人文關懷、性別主流化、人權問題、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行政倫理實務、行政中立理論與實務、媒體公關與新聞實務處
理等通識課程。
2.科員矯正實務研習:科員各項勤務課程研習,包括無線電、械彈
之保管及使用、戒具之使用、固定保護之使用、教化實務、調查
分類實務、作業實務、給養及囚糧管理、醫療衛生實務、自殺脫
逃事故之預防與處理、暴行暴動事故之預防與處理、火災地震及
颱風事故之預防與處理、毒品認識與鑑識、毒品戒斷現象及心理
特徵、司法保護工作實務、同性戀處理、傳染病之自我預防及收
容人急重病之認知、愛滋病防治、獄政系統暨資訊安全、獄政資
訊與文書處理及指紋捺印及辨識等課程。
3.技能訓練:包括急救實務、消防實務、鎮暴教練、搏擊等課程。
4.教輔活動:包括生活座談會、文康競賽活動、戒護知能影片觀賞
與討論、科員實務座談會等課程。
八、訓練經費
由矯正署編列預算支應。
九、調訓程序
錄取人員由矯正署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十、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一、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保訓會通知矯正署遇缺調
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
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
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經矯正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其檢查
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規定辦
理。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矯正署分配所屬機關,依下列俸
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
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不含地域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
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包含公務人員加給,但
不含地域加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得
支領該項增支專業加給。
十四、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受訓人員一律住宿,由矯正署指派人員擔任
生活輔導與品德考核事宜,受訓人員應遵守矯正署有關管理規章
。
(二)實習期間,除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考核
外,矯正署並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三)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教育訓練: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訓練
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即作成紀
錄並通報矯正署,矯正署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並作成紀錄,各訓練機關並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2.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矯正署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 5)。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五、請假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 6)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外,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
十六、獎懲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如附件 7)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8)辦理。
(二)學員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訓練總成
績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
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教育訓練成績:包括「課程研習」及「矯正實務研習」,占訓
練成績 80 %。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 60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
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矯正署研習成績 40 %,考核項目包括觀念、
操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 20% 。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 60 %,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
作績效。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 40 %,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3.免除教育訓練人員訓練成績之配分: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 60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
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 40 %,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考試
前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未逾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者,各科均得補考 1 次,
補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
分以 90 % 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不可歸責於
學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
者,不在此限。
4.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科成績定其名次;學科考試成績相同
者,以品德操守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 1
名次。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矯正署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 http://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
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
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
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
交付矯正署確認繳款。
(四)矯正署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
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
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者。
3.在矯正署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或實習期間曠職累計
達 3 日者。
4.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對授課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5.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6.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
7.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練機
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超過
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
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7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